(2024)粤0112民初6817号开庭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6817号原告李剑梓、郝志强诉被告广州康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 0112民初 6817号
广州康吉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剑梓、郝志强诉被告广州康吉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交货款5.5万元、支付货款利息 5225 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到武汉“签约交款”燃油费、高速费2937元;3.判令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2024)粤 0112民初 68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0日0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钟书记员(020-83009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