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7333号
马言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莱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言华教育培训胡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广州莱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培训费剩余本金12333.3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512.87元(以12333.34元为基数,从被告逾期之日即2022年9月1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11月25日);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