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诉7319号原告黄伟雄诉被告朱景乐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传票等材料公告
(2024)粤0112民诉7319号
朱景乐: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雄诉被告朱景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原告黄伟雄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朱景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以22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志诚大道303号东座一层)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联系人:陈书记员,020-8211252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