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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2民初1627号裁判文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3 09:03:27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1627号原告卢志明诉被告李慧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1627号
 
李慧莉:
院受理的原告卢志明诉被告李慧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2民初16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慧莉名下银行存款15483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24)粤0112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慧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志明返还 50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19日起计算至返还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李慧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志明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6.72元、诉讼保全费1294.18元,由被告李慧莉负担。原告已预缴,本院退还原告。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前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
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联系人:钟书记员,020-83009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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