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424号原告广州市黄埔区莹城雅蔬莱档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湘今生餐饮店(经营者:李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2民初424号
广州市黄埔区湘今生餐饮店(经营者:李春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黄埔区莹城雅蔬莱档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湘今生餐饮店(经营者:李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湘今生餐饮店(经营者:李春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黄埔区莹城雅蔬菜档支付货款4749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4749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36元,由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湘今生餐饮店(经营者:李春云)负担。原告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前述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联系人:钟书记员,020-83009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