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19940号公告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2民初19940号
邓家红、马东亮:
本院受理原告蒋伟城诉被告邓家红、马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邓家红、马东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伟城偿还借款本金84554.57元及逾期利息(截止到2022年11月23日的逾期利息为3275.64元,之后的利息以84554.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自2022年11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伟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2元,由原告蒋伟城负担1086元,被告邓家红、马东亮共同负担2186元。上述费用原告蒋伟城已预缴,同意由被告邓家红、马东亮在履行本判决付款义务时将应承担的部分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 年五 月 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