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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2民初3725号开庭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1 10:22:56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民初3725号原告杭州通特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瑜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2024)粤 0112民初 3725号
 
深圳市金瑜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通特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瑜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45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自票据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1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21日为27287.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钟书记员(020-83009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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