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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联调范围
发布时间:2017-07-06 14:06:36 来源: 作者: 【字体:

 (一) 下列民商事纠纷可以进行诉前联调

  1.民间借贷、电信欠费、信用卡欠款、物业服务管理等合同纠纷;

  2.婚姻、赡养、抚养、扶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财产部分的纠纷; 

        3.追索劳动报酬或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相邻权纠纷;

  5.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引起的赔偿纠纷;

  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8.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进行诉前联调的其他民商事纠纷。

  (二) 下列案件不纳入诉前联调

  1.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

  2.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

  3.适用破产程序的案件;

  4.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

5.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第三人利益以及其他依纠纷性质不宜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不适用诉前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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