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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须知
发布时间:2017-07-06 14:42:02 来源: 作者: 【字体: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一、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为财物或者行为。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符合的条件

1.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有执行内容。

2.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

3.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经核对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式二份)、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式一份(法院审判系统已点击生效的案件除外);非诉执行案件需生效法律文书的送达证明。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委托公民为代理人的,(必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到公证部门办理委托事项的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人与受委托人也可以一同在经办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及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案);申请执行人委托律师为代理人的,可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
  6.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在七日立案审查。符合条件的,立案受理并移送执行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五、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此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六、执行中需缴纳的费用  

申请执行申请人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执行款中扣除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七、被执行人的报告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八、强制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

九、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十、当事人对执行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一、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意见。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执行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条件时(应有新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随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十三、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十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执行行为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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