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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17-07-06 14:41:01 来源: 作者: 【字体:

 

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行为。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分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公民起诉的行为必须符合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

一、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一是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要明确、具体。二是被告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当事人。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就是发生纠纷的简要过程,而理由是支持诉讼请求的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

(四)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民商事案件一般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要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一般要包含原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四个部分。

(二)原被告身份资料。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委托公民为代理人的,必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原告与受委托人也可以一同在经办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及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案);原告委托律师为代理人的,可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原告是单位的,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需提供加盖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是个人的,应提交被告户口簿等人口信息资料;被告是单位的,要提交被告单位的工商登记材料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证明。

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单位委托其工作人员的,受托的工作人员需向法院提交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证明资料。

(三)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及证据内容。

全部材料用A4纸,签名要用签字笔或钢笔。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请按被告和第三人的总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录音证据应提交根据全部录音内容整理的文本及光盘,非中文的书面证据应提交经过公证的翻译文本。

(四)起诉要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三、法院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按法律规定予以审查,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立案受理的,原告应当依法预交受理费,在法院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不交纳受理费的,视为放弃诉讼。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和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与申请保全标的额相当的财产作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诉讼财产保全

当事人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与申请保全标的额相当的财产作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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