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时间的确定和案件审限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2-08-30 13:15:16 来源: 作者: 【字体:

(一)立案时间的确定

1、案件以立案审批程序完结、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生成案号的日期为立案的日期,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一审案件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2)二审案件在收齐上(抗)诉书及案卷材料后五日内立案;

(3)执行案件在收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4)再审案件在调齐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

(5)国家赔偿案件在收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2、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的立案、审判、执行和赔偿部门。

(二)案件审限的计算

3、案件的审限从立案次日开始起算,至结案之日截止。结案之日即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送达裁判文书属于下列情形的,结案日期按下列规定确定:

(1)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日期;

(2)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有关单位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3)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4)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4、执行案件的结案日期按下列规定确定:

(1)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以完成执行(履行)行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2)裁定终结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以裁定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3)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指定执行案件,以裁定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4)其他不需要制作裁判文书的执行案件,以完成结案审批手续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三)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5、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精神病等进行专业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期间;

(3)合议庭成员、检察员等相关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的期间;

(5)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间;

(6)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争议、执行争议的期间;

(7)民事、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公告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执行至恢复诉讼、执行的期间;

(10)审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的调解期间;

(11)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期间;

(1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3)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卷期间;

(14)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5)向上级法院或单位请示、协调、报请复核的期间;

(16)其他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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