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2006年 )
(作者: 侯洁 )
论文提要:
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是许多发达国家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蕴涵了质量管理的精华,具有通用性和指导性。尤其是在中国加入 WTO的形势下,实施国际标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作为萝岗法院同时导入ISO9001(质量管理标准)、ISO14001(环境管理标准)、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三项先进管理标准,并有机整合,形成IMS整合管理体系的主要参与者,从萝岗法院建立IMS整合管理体系的动因、经过及实施成效着眼,认为树立科学创新、目标互动、领导作用、以人为本、落实执行等先进管理理念是稳步推进法院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前提;借鉴科学的管理模式:加强过程控制,注重纠正、预防、持续改进,讲究系统管理,基于事实决策,强化监督审核是全力推进现行司法体制转型的必然要求。在此基础上,笔者根据自己参与国际管理标准导入法院管理工作的切身体会,提出了两点问题及建议性思考:一是,国际管理标准导入我国法院,基本术语的界定和转化应一致;二是,我国法院导入国际管理标准,可以取消认证机构每年的监督年审程序,并以在导入国际管理标准的政法单位之间互派内审员审核,代替认证机构的监督年审。笔者提出问题,以期引起关注,能在标准导入的指导方与法院系统之间达成一种共识,能在同一领域中发挥一些提示作用。
全文约11962字。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做好十一五时期的各项工作,关键是落实好科学发展观。落实科学发展观说到底就是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许多组织为改革管理思路、规范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纷纷导入ISO9000族国际管理标准。随着这种源于企业管理的标准导入领域不断扩大和成果的不断推广,如地方政府部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一些基层党组织都在逐渐导入国际管理标准。由此而来产生的争论和疑问也越来越多。如国际标准有何作用?导入到司法机关是否可行?有无必要?笔者作为萝岗法院同时导入ISO9001(质量管理标准)、ISO14001(环境管理标准)、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三项管理标准全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对这三项标准在法院进行有机整合、形成IMS整合管理体系,试运行并最终顺利通过英国标准协会BSI认证等亲身经历的同时,对这种管理机制在法院运用、不断地改进与完善也有了一些实践性认识。
一、 萝岗法院建立IMS整合管理体系的概况及初步成效。
(一)建立IMS整合管理体系动因。
萝岗法院从2002年机构改革完成后,把规范化建设提上议程,而要真正落实好规范化建设,离不开科学的管理。规范、高效的ISO国际管理标准经大多数国家的不同组织实践,被普遍接受和推广,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各类组织包括政法机关也逐渐通过这种管理模式,来提升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萝岗法院在管理理念上与国际管理标准接轨,为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而导入ISO9001质量管理标准。同时,萝岗法院地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这一ISO14001国家示范区,区内世界500强跨国企业有近百家,区管委会及各机关单位都导入了ISO9001、ISO14001国际管理标准,在创建节约型社会的大环境影响下,萝岗法院为提高干警的环保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而导入ISO14001环境管理标准,以期建设环保型法院。在严格的管理控制上体现人文关怀则是萝岗法院导入OHSAS18001的初衷,法院是各类矛盾纠纷的集散地,独特的执法职务特征使得法官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尤其是外出送达、调查取证、执行等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安全因素,建立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以期通过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保障机制、严格的风险评价和运行控制等途径,化解执法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控制和减少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体干警提供良好的健康安全保障。
(二)IMS整合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经过认真的考察学习,并先后与5家咨询公司进行充分的探讨与论证后,萝岗法院决定以ISO9001为主,把ISO14001、OHSAS18001贯穿于ISO9001之中,并将三个管理标准有机整合起来,把自身工作规律与现代管理理念和国际先进管理模式相融合,形成一种充分适宜法院管理的三标兼容管理体系(即IMS整合型管理体系)。该体系的导入大致可分为体系策划、文件编写、体系试运行、认证审核4个阶段。
1、体系策划和培训阶段
成立由院长亲自挂帅的“贯标工作组”,贯标工作组包括三个层次的工作机构:最高管理层(院党组成员)——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办公室。同时,委托一家有较深资质的咨询公司负责标准导入过程的全部指导和培训工作。贯标工作组会同咨询专家在对法院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调研和初始状态评价后,构架出法院实际工作状况与国际标准间的衔接与转化,并对体系的覆盖内容进行了总体策划。同时,最高管理层为推动全员参与到体系的建立工作中,召开动员大会,先后几次邀请咨询专家进行系统培训,为体系的建立奠定了认知基础和理论基础。
2、文件编写阶段
文件编写是建立IMS整合管理体系的关键。萝岗法院组织了13名业务精通、文字功底好的文件编写人员充实到质量管理办公室,由文件编写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构成四级文件负责制,确保把好文件关。经3个余月的共同努力,萝岗法院结合标准的要求,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及整合创新,完成了共计约14万字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兼容管理体系文件》,包括1个《管理手册》、21个《程序文件》、24个《工作规范》和150种工作记录表格。
3、体系试运行阶段
《体系文件》正式向全院颁布分发,标志着萝岗法院进入IMS整合管理体系的试运行阶段。体系试运行初期,全院选出15名干警组织参加内审员知识的培训及考试,并获得了内审员资格证书,为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奠定了组织基础。在体系试运行期间,各部门严格按照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对某些不符合标准和体系要求的做法及时纠正。为验证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检查其试运行状况,萝岗法院组织内审员对最高管理层和全院的所有部门进行了两次内部审核,共发现43个轻微程度的不合格项,并向全院公布不合格情况,限期有关部门迅速纠正,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再由内审员进行最终的跟踪验证。
4、认证审核阶段
经过三个多月的体系试运行,各级管理层在管理评审会上,对于IMS整合管理体系在萝岗法院试运行的情况予以总结并对体系推行的适宜性和必要性达成了共识,一致认为体系的实施对法院规范化建设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并选择了全球最早、最权威的国际认证机构BSI为萝岗法院审核认证。BSI派出4名资深审核员对萝岗法院IMS整合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了为期4天两个阶段的现场审核。最终形成的评估报告认为,萝岗法院自体系文件颁布运行以来,全员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各项活动处于受控状态,体系运行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较强。2005年12月28日,萝岗法院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兼容管理体系获得正式注册。
(三)IMS整合管理体系运行成效。
萝岗法院同时导入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三项标准,建立IMS整合管理体系,在管理模式上勇于创新,将法院管理工作与国际先进的管理标准相结合,司法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工作氛围、人员整体素质、法院形象都有了明显提高。
1、目标明确、权责清晰、过程控制,工作流程变得更为畅顺。
在体系建立之初,各管理层首先对全部工作内容进行了整体梳理,通过上上下下多番讨论,制定出具体而可行的全院工作方针及部门目标,如:案件质量合格率95%以上;刑事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当庭宣判率达100%;执行局年度完全执行率60%以上等,同时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细化业务工作流程,对各工作环节,尤其是接口环节予以严格控制和监督。每个部门、每位干警都积极参与到了管理之中,形成互动的管理模式,使各项工作之间的衔接更为紧密、畅通,整个管理工作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
2、用客观的证据和精确的数据为管理提供决策参考,管理工作变得具体而扎实。
体系的要求除“写我所做,做我所写”之外,还要“记我所做”注重对所做工作及时、准确、规范的记录,强调证据、数据的证明作用。例如对干警全年度参加培训、体检后,以列表形式进行总结的同时,还要与上一年度情况进行横纵双向对比、分析,针对性采取相应措施,从点滴中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对每位法官全年具体办案情况,如结案数、上诉率、维持率、调解率等汇总制作表格,列入个人档案,形成客观评价依据;在业务工作方面,进行定时、分类的细化统计,如2005年审、执结案件与上一年相比,总结案数上升299%,结案率增加2.23个百分点。2006年第一季度结案率达61.15%,居全市基层法院首位;法官人均结案数47.3件、二审维持率70.3%,均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二。
3、以优越的内审、外审制度,促进监督考核工作有效强化。
体系运行期间,每年至少要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及第三方外部审核,对各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量化考核、过程考核等,并且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限期采取纠正、预防措施进行整改,由审核方对整改情况进一步验证。这种督促检查制度有效地克服了以往内部评价和考核的弊端,促使各部门负责人加大了对本部门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使各项工作环节和流程严格受控。如《服务质量考评程序》要求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对本部门相关工作规范进行一次考评,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部门负责人对整个部门工作流程掌控及工作质量监督的力度和频度,也为评价考核部门人员工作情况及年终考核提供了客观、具体、细化的依据。
4、树立以诉讼参与人为关注焦点的思想,全面提升法院形象和增强人民群众满意程度。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是ISO9001质量管理的原则之一,萝岗法院在这方面突出表现在“两个窗口”的建设上,加强了司法的服务意识,从细节管理抓起,从基础管理抓起。如全市法院中率先在立案大厅设置银行收款机,方便当事人高效快捷地刷卡缴纳诉讼费;还设置实用的电子触摸屏,方便群众了解案件流程和查询法律法规;在接待当事人的态度、言行举止等方面,处处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同时,在点滴的细节中体现出环保节约意识、关注他人健康安全意识,这种无形中增添的人文关怀,使法院形象有了新的提升,2005年人民群众满意度达到了99.3%。
5、以人为本,营造丰富健康的法院文化氛围,激发了干警的工作热情。
在IMS整合管理体系实施过程中,干警对体系文件及标准的执行逐渐由硬性落实转变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的行为。如:加强学习、培训、调研的观念深入人心,把人才培养作为基础环节来抓,强化各种激励手段,营造浓厚的人力资源氛围;树立先进的司法文化理念,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精品、和谐等,让每个人的思想时刻都有这种理念的引导;重视各种层面的沟通、交流,将人事管理融入到对干警的日常工作、生活、健康的关心之中,这种充满人文关怀的法院文化氛围,有力调动了干警的积极性,激发了干警的工作热情。
6、人员素质全面提高。
IMS整合管理体系的推动重在全员的参与,这种全员参与的过程,促使干警从具体的细节开始有了新的提高。全院干警的工作责任心明显增强,如周密的工作方案、详细的工作记录、严格的时限观念等;每位干警时刻以实际行动控制可能产生环境因素的种种活动、消除可能危及干警职业健康安全的种种隐患,如随手关灯、拧紧水龙头、使用环保纸、将垃圾分类丢弃处理、司机出车登记车况、系好安全带等;通过《火灾事故紧急响应预案》和《暴力抗法事件紧急响应预案》的演练,干警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提高;中层干部的管理能力也得到了提升,由过去不重视管理转变为依赖管理,由经验管理转变为科学管理,由片面管理转变为全面管理。通过体系的实施,全院干警对体系文件的执行已从开始的不习惯逐渐深入转变为一种理念,在日常工作、生活的细节中逐渐体现出来,潜移默化地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化管理工作,也就随着全员素质的提升而不断深化和提高。
二、导入国际管理标准实施IMS整合管理体系的启示。
国际管理标准虽起源于企业管理,但通过多年来在企业管理中的实践应用,现已被全世界各类企事业和机关单位广泛采用,其科学、规范、有效性毋庸置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审判制度的改革很重要的一方面取决于管理方面的改革。虽法院的管理和改革不同于政府,也不同于企业,但无论其是否引入新的机制,是否导入国际管理标准,在某些管理原则或理念上应是有一定共性和可以相互借鉴的。笔者认为国际管理标准的许多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在我国法院系统非常值得借鉴。
(一)树立先进的管理理念,是稳步推进法院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前提。
1、科学创新。科学的本质在于创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走科学发展之路。管理改革也要崇尚科学,需要结合实际的科学创新,需要富有创新的理念、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和科学的运筹机制。就法院系统而言,传统型或经验型管理是在长期的管理工作中积累起来的管理方法,在不同的阶段和社会环境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因此而驻足不前,不思改革创新,或有所突破,寻求更加完善、高效的管理方式,那么这个组织自上而下都会缺少一种生机,一种积极向上的活力,同时,这个组织也会因守旧不能与时俱进、不能科学创新而最终落伍。萝岗法院在科学创新管理机制工作中,经过充分考察、论证,根据自身管理环境,勇于创新,大胆尝试,将三项先进的管理标准同时导入到法院管理工作中,运用这种全新的管理载体、途径、平台推进各项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成效。如工作流程更为畅顺;权责更为清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明显提高;办公环境、工作氛围充满和谐生机;干警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将法院的管理工作实现了由传统型管理到规范型管理、由经验型管理到科学化管理的“两个转变”。
2、互动目标。目标管理与其他管理相比较,具有目标体系,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制定目标,将全体职工有机地组织起来,在组织内部建立起一个纵横交错、相互联系的目标体系,是一种总体的管理;目标管理还是一种参与管理制度,把组织的工作目的和任务转化为全体员工的明确目标,根据总目标再分解出若干具体目标,并以所树立的具体目标为共同努力方向,在目标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全员参与管理,实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 ISO9001管理标准在企业的管理中是以满足顾客的要求为目标,ISO14001管理标准是以满足社会的要求为目标,OHSAS18001管理标准是以满足员工及利害关系者的要求为目标。一个组织导入国际管理标准,一定有预期的目标,企业要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满足顾客要求;政府要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满足群众要求。法院的管理要达到一个什么目标?笔者认为,法院应该是提高自己的司法能力,满足法的公信力要求,法的公信力应该是公众对法的权威、公正的信任程度。萝岗法院的管理目标就是要凝聚向心力、提升战斗力,不断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希望借助国际管理标准这一管理平台,进而达到提高审判质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干警爱岗敬业的氛围,建立一种口碑,树立一种形象。
3、领导作用。俗话说“正人先正己”、“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一个组织的管理工作中,领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实践也证明只有领导重视,各项活动才能真正有效开展。领导层要确立本组织统一的宗旨和方向,并营造和保持使全体成员积极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内部环境,要为组织提供资源、策划未来、激励干警、协调活动等,在领导方式上,领导还要做到透明、务实和以身作则。制度或决策公布后,全面的实施不仅仅是下面干警的事情,相当重要的是领导的带头执行问题, 是领导的表率作用。萝岗法院实施IMS整合管理体系后,共进行了三次内部审核,由该院内审员对各部门及最高管理层进行了严格的审核,最高管理层各成员认真积极的准备,从检查者到被检查者角色转变后诚恳的态度、出人意料的对答如流,使全体内审员大受鼓舞,也带动了各部门更加自觉、积极地按照体系、标准执行,也因为领导层的重视,才进一步推动了体系的逐渐完善与改进。
4、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完善经济体制的根本要求。所有资源中,人是最重要的资源,任何管理工作中都要以人为中心,把人的管理当作核心,把提高人的素质、处理人际关系、满足人的需要、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工作放在首位。因此,无论什么管理都必须以人为本,管理工作的好坏,关键是在管理中充分发挥人的积极作用。萝岗法院导入ISO14001环境管理标准,所着眼的正是法院干警素养的全面提升,导入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就在于该管理标准中体现的以人为本管理原则。在管理的全过程,从策划、实施、检查到改进的每一个环节,都用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始末,充分考虑干警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利害因素及风险,利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机制加以约束防范,使这个体系在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同时,还起到暖人心、稳人心的作用。
5、落实执行。把科学的管理制度转化为科学的管理行为,是进一步深化审判制度改革、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机制的保障。持续保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是国际管理标准的必然要求,是现代管理区别于传统管理的显著特征。 经充分论证做出的决策需要强有力的执行能力和执行机制,才能更有力地检验决策的正确性,也才有可能达到决策的预期目标。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本身对执行力就有严格的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制的基本要求,同理,在法院的管理改革工作中,也可引伸为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领导层的决策一经做出,规章制度一经公布,管理体系的运行需要的就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即使有保留意见,也必须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用正确的方式提出,确保管理决策应有的权威性和制度落实的有效性、连续性。先进管理标准要在法院这样有特殊职能的组织中产生长远的管理成效,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除了需要对体系本身不断完善与创新外,更需要强有力的执行制度和执行监督,不断地持续改进,才能使先进的管理标准真正“服水土”,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二)积极借鉴科学的管理模式,是全力推进现行司法体制转型的必然要求。
在ISO9001质量管理标准中,过程控制、系统管理、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等管理方法,汇集世界管理理念的精髓,是在征集了世界上最受尊敬的质量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归纳整理出来的精华,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1、加强过程控制。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对程序合法有着更为严谨的要求,不仅最终审判结果要公正,而且要确保审判的过程严格符合程序。很多情况下法院提供司法服务的过程,如:一句话,一个表情,一个动作,都是瞬间发生,瞬间结束,不可重复,不能收回的,只能在过程中加以控制。ISO9000族标准,是总结当代世界质量管理领域的成功经验,应用当前先进的管理理论,以简单明确的标准形式向世界推荐的实用的管理方法模式。 质量管理原则的核心之一就是过程控制,将所有的工作程序细化分解为若干环节,将相关的资源和活动作为过程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地获得期望的结果。萝岗法院在导入体系之初,召集各部门人员认真对全部业务工作进行了详细分解,根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5W1H要求制定出24个工作规范,每一个工作规范均严格按 “为什么做(why)、何时做(when)、何地做(where)、由谁做(who)、做什么(what)、怎么做(how)” 详细制定,具体的工作细节更加明确,工作职责更加清晰,即使出现差错,也不会有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借鉴过程控制的管理模式可以使整个工作流程规范而细致,实现以规范化制度来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达到规范化管理、自我管理的目的。萝岗法院的《体系文件》详细规定了岗位条件,岗位职责,在什么情况下,要做哪些工作,如何做,做到什么标准,即使是一位新来的同志,无须他人细述,便对自己每一个工作环节清楚明了。每个部门的内审员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可及时发现“不合格”,并有权随时纠错,直接参与管理,改变了过去总是由领导检查、大家被动接受管理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过程的监督控制和细节管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也改变了过去偏重结果忽视过程、出了问题才忙于处理的做法。这种通过控制每个过程的质量来保证最终结果的质量,与仅仅通过检验结果来保证质量是完全不能同一而语的。
2、注重纠正、预防、持续改进。 国际管理标准注重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执行,注重PDCA的循环,能使组织形成一种自我完善的机制,不断地推动组织向更高的层次发展。“PDCA”分别指plan- 策划,do-实施,check-检查,action—改进。持续改进是增强满足要求的能力的循环活动,通过不断地提高工作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提高工作结果的质量,而最终使组织的总业绩不断提高。 三项标准均通过突出纠正、预防措施及持续改进的管理,达到最终高效管理目的。在体系运行审核中,发现问题并非目的,如何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进一步提出预防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才是审核检查的真正作用和目的。国际管理标准虽然适用绝大多数的组织,但每一类组织有其不同的特性,即使同一类组织也因其各种内外因素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因此并不是将先进的管理标准照搬硬套就能适用,而需要结合组织的实际情况,详细评估组织的各项工作流程,对标准中的条款是否适宜、是否转化、是否删除等认真界定,使通用的管理标准与特定组织的实际工作相互融汇、贯通,才能有所突破。
在法院系统,将三个先进的管理标准整合后运用到法院的管理工作中,无论对萝岗法院还是咨询公司都属于一个全新的课题,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咨询公司对法院的工作不够熟悉,萝岗法院对标准的了解与掌握还比较浅显。但通过体系的运行,反复地实践检验,逐渐对标准和体系有了进一步的理解,而且还能充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甚至找到更好的改进措施。如目前萝岗法院采用的审判流程图表,以简化的流程图表实现了标准强调的过程控制,一宗案件一张流程表,详细记录了案件所经历的每一个细微环节,从而把繁琐复杂的审判管理问题简单化,使管理变得规范、简洁、清晰、明了,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对此改进措施都予以了充分肯定。这只是管理工作中持续改进的一个小小缩影,但由此可见,无论是标准或体系的运用,还是一种新机制的试行,都需要不断地进行自我监控、分析并不断改进,才能使管理工作得到及时调整,不断规范和完善。
3、讲究系统管理。所谓系统,就是'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系统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各分系统协同作用,互相促进,使总体的作用往往大于各分系统作用之和,即所谓的“1+1>2”。在管理中采用系统方法,就是要把整个组织的各方面管理体系作为一个大系统,对组成管理体系的各个过程加以识别、理解,各项资源以最有效的方式统一运作,以达到实现总的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是一种全方位的管理,可以取得全面的管理效果。
萝岗法院导入三项先进的管理标准,在管理方面初尝系统管理之裨益。三项标准的关注焦点各有不同,在整合管理体系策划、运行过程中,考虑问题也就更加全面、系统。管理者在做出一项决策之初便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提高工作质量的同时,要考虑资源、能源的调配,要考虑干警的职业健康安全,相应的紧急方案及实施等,这种整合全面因素做出的决策与分别单独考虑某一方面因素做出的决策,在效果上自然有很大程度的不同。如管理者希望干警提高工作效率而要求提高打字速度的同时,考虑到ISO9001质量管理方面资源提供,要为干警配备高配置的电脑;而在电脑的使用上,又会自然地考虑到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方面,要关注干警的身心健康,为育龄女同志配备防辐射衣服;同时与电脑相关的打印机使用上,便考虑到ISO14001环境因素方面,废旧墨盒、硒鼓这类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的处理,规定了墨盒、硒鼓、电池以旧换新、定点存放、定期送交回收公司的方案。
4、基于事实决策。 决策是组织中各级领导的职责之一。无论哪一层次的决策,均应有足够全面的信息资源和事实依据,并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传递到各个相应的决策层次,再加以科学论证与分析,才能为领导层进行科学的决策提供保证。三项标准尤其是质量管理标准特别强调基于事实而决策。
法律界有句话“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法院在行使审判职能的过程中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同理在法院的管理中也应重视证据、事实。各领导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实事求是积累充足的信息资源,也是正确决策的前提。国际管理标准中强调的“记录控制”这一要素也正说明了这一点。笔者认为,法官对一宗案件的审判也是一种管理,是对一项具体工作的统筹安排,每一环节都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事实为依托,在工作中做好工作记录也便尤为重要,一方面是法官做出某项工作决定的依据,另一方面还是法官自我保护的有力证据。法官在引导当事人重视证据的同时,自己更应养成重视工作证据的习惯,这也是法官对个案审判管理的要求。如反映案件审理经过的任何记录证据(包括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与裁决结果相反的合议笔录)均要妥善与卷宗保管并归档;与当事人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电信通讯情况亦应制作相关记录予以保留等。
5、强化监督审核。按国际管理标准建立体系后,必须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适时地监督审核,不断推进体系的改进和完善。笔者认为国际管理标准中要求的监督审核,其审核方式对法院管理工作至少有以下借鉴意义。
(1)监督审核是第三方审核,也是推动体系运转的关键所在。制度落实凭内部监督、检查或靠自觉执行的力度,总是不及外部的检查、审核的力度强。这也正是先进的管理体系能够长期被认可,能够保证组织不断提高整体绩效的关键所在。 为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萝岗法院通过三次内部审核,无论内审员还是接受审核的部门或人员,对审核本身都逐渐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都明白审核员挑毛病、查问题,并不是针对人,而是对事,对标准和体系负责,是外部审核的模拟,是内审员的职责所在。正如一位部门负责人接受完内部审核后由衷地对审核员讲:“希望你们能多发现些问题,不要等到外部审核时再出问题。”这便是无论内审员还是接受审核的部门或人员,所共有的一个心理,希望体系运行正常,有效,希望第三方审核时能顺利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