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叶三方 2006年 )
古人认为,和谐是自然界也是人类社会的主题,司法的任务就在于平息诉讼,以息讼求得最终的无讼与和谐。“讼而终凶”,无论输赢都会使乡党变为仇敌,薄产化为乌有,故在听讼中应以和为贵,尽量使双方和解,以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求得双方更长远的利益。应以教化为先,敦厚人心,收潜移默化之功。古人主张:在调解中要以情感人:或亲临现场,借助官员人格魅力;或以血缘亲族为媒,唤起亲伦之情;或联系乡党,依靠当事人亲友,使讼者内心受到触动,进而反省自身错误,互谦互让和解息讼。息讼应以理服人,使已讼者息,未讼者戒,实现决今日讼以息明日讼。
然而,我们必须正视这样的现实:案结事不了,不重视社会效果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崇洋媚外,不重视承继传统文化遗产不乏其人。在我们看来,重视发掘借鉴古代文化遗产于现代司法,有利于案结事了,有利于人际和谐,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因此,着眼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应积极借鉴中国传统息讼文化的成果。在思想上要有深切的认同,在实践中要着力培养法官的和谐意识和为民情怀,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追求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权威和调解能力,善于针对不同纠纷,运用“判断”、“教化”、“治疗”、“交涉”等方法调解止争;要努力加大教育力度,不断提高息讼艺术,寓教于判,以教促判,以理服人,心悦诚服。
主题词:古代息讼 和谐社会 教谕 感化 调解
(全文约11960字)
和谐稳定,自古乃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目标。孔子曾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为达到和谐无讼的理想境界,古代“法官”致力于息讼、止争。息讼止争,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传承千年历史文化的精髓,蕴涵的理念与现代司法理念颇为契合,已被证明有助于平息争端,解决纠纷,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然而,一些同仁习惯于模仿甚至照搬西方的东西,忽视了中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在我们看来,研究借鉴中国古代的息讼经验,于提高当代司法水平,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以“和”为贵。古代司法官员以无讼为理想境界,为减少诉讼平息诉讼积累了丰富经验,留下了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矛盾是普遍的,纠纷不可避免。因而,古代司法官员以无讼为理想,积极争取并努力减少诉讼,平息诉讼。据史料记载,西周在地方政府中设“调人”一职,职“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 。后世地方官员多以“息讼”为己任,形成了“和”为贵的息讼思想,为息讼止争,维护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和谐是中国古代息讼思想的基本精神。“和”者和睦也,有和衷共济之意;“谐”者相合也,强调顺和、协调,力避抵触、冲突。和谐是矛盾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达到统一的状态,它标志着自然界内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诸多元素实现均衡、稳定、有序,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和谐是息讼的最终目标,是中国古代息讼思想的基本精神。
以和谐为目标,将无讼的理想化为息讼的努力。古人认为,人类社会的运作应取法自然,探求其规律以指导社会实践,达到“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由于“宇宙本来即有天然之秩序,即是一大调和” ,故人类也应合乎自然的规律,以和谐为社会的理想状态。“无讼”是和谐社会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映,“或者说,无讼是和谐在司法上的一个转用词,其意蕴和旨趣是一致的” 。由于天道本和谐,故人道亦应平和,政府的责任就是通过教化、劝说、儆戒,使人们“反人道之正”。于是,古代司法官员致力于减少平息诉讼,将无讼的理想化为息讼的努力,以达到和谐无讼的目标。
以和谐为目标,将人际关系的维护放在首要位置。和谐同时也是一种处事态度,是通过协调、整合来解决矛盾的方式,其结果是使矛盾双方共存共赢。这种态度表现在息讼中就是将人际关系的和睦、社区秩序的维护作为首要价值。古人认为,社会和谐,必赖于人际关系和谐。单纯通过判决分清是非,并不能使矛盾真正得到解决,反而破坏人际关系,给当事人带来更大不幸,“一经官断,须有输赢,从此乡党变为讼仇,薄产化为乌有,切齿数世,悔之晚矣” 。无论胜负,双方的后果都是不利的:“戕盾,敌盾毁而戕亦缺。鹬蚌持,蚌死而鹬岂生。” ,《易经》中的诉讼“终凶”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将人际关系的维护放在重要位置,以和为贵,以和解息“一时之忿”,使社区秩序得以维护,人们的长远利益得到保障。
以和谐为目标,施教为先以减少讼争。以教化为先是中国古代息讼思想的鲜明特点。古人认为,“词讼繁多,大抵皆因风俗日薄,人心不古,唯己是私,见利则竞”,“不知讲信修睦,不能推己及人,此讼之所以日繁而莫可止也” 。“教使民不争,且能化之于无形”。靠重视教化,敦厚人心,才能“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与微渺,使民自徒远罪而不自知”,达到减少讼争的目的。这种思想还表现在审判之外的“普法教育”上,如撰写《劝民息讼告示》、《戒讼说》、《饬发戒讼说檄》等;有些官员还采用其它形式的教化方法,如宋人吴自牧著《梦粱录》中记载:临安府官员将府治前州桥更名“懊来桥”,以求“到讼庭者,到此心已悔也”之意。再如光绪《抚州府志·人物·宦业》载,康熙年间杜时禧为宁国知县,“爱民无讼,特建省气楼一所,延僧住持,凡涉讼者必令寓焉,为僧劝释者半。”僧人“四大皆空”,现身说法,俗人还有何争!以上种种,可见古代官员以教为先的良苦用心。
(二)调解是古代息讼的主要方式。调解在古代被称为“调处”、“和息”,指在居中人斡旋下,双方均作一些让步,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诉讼。史料记载,道光元年至三十年,顺天府宝坻县二十二件完整的户婚田土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十一件,调解结案比例达百分之五十。明末广州府推官颜俊彦《盟水斋存牍》判词中“息词”就达八十八件,清代沈衍庆《槐卿判牍》中一百三十五个判例,绝大部分都是既判既息,调判结合。这种“由提倡无讼而发展起来的调处息讼,把国家与社会力量紧密结合在一起,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解决民事纠纷的较好的方法,其制度之完备、经验之丰富、实施之广泛,在世界古代法制史上是仅有的” 。
以情感化是调解息讼的手段之一。官员通过自身的言行或借助其他方式,使诉讼者内心受到触动,唤起其亲伦之情和知耻之心,反省自身错误,从而互谦互让自动停止纷争,平息诉讼。
亲临现场,借助人格魅力感化。在调处民间争端时,古代司法官员很重视亲力亲为,到当事人中间去考察实情、听取意见。袁守定在《听讼》中讲到:“乡党耳目之下,必得其情,州县案牍之问,未必尽得其情,是在民所处较在官所断为更允矣”。官员“送法下乡”会在当事人心中产生触动,促进案件的和解,因为古代法官作为治内的“父母官”,具有绝大的感召力。官员到现场也有利于有效控制局面,因情制宜发挥劝导功能,这在群体性争讼中犹见成效。《清史稿》卷四百九十八〈翁运标传〉记载:运标谒选,得湖南五陵知县。尝有兄弟争田讼,运标方诣勘,忽掩涕。讼者请其故,曰:“吾兄弟日相依,及官此,与吾兄别。今见汝兄弟,思吾兄,故悲耳。讼者为感泣罢讼。”
以血缘亲族为媒,唤起亲伦之情。古代州县自理案件,多涉婚、田、继、财,相讼者常为邻人、亲友甚至父子兄弟,因此法官在调解中多以血缘亲族为媒,以期唤起其亲伦感情,使之自我反省,谦让和解。如康熙年间灵寿知县陆陇其遇兄弟争财产告状,并不用正常诉讼程序加以询问,“乃不言其产之如何分配,及谁曲谁直,但令兄弟互呼”,“此唤弟弟,彼唤哥哥”,“未及五十声,已各泪下沾襟,自愿息讼”。
联系乡党,重视当事人民间亲友的作用。 “公庭之曲直,不如乡党之是非”,说明诉讼双方的亲朋友邻对调解具有重要影响。古代法官十分重视在调解中借助民间力量。清康熙的“圣谕十六条”就明确规定,要“和乡党以息争讼”。由于婚田等多发生在邻里亲友之间,亲友视官府“其势甚近,其情较切”,所以法官借助民间有威望的人或亲友中公直之人出面调处,具有“使弱者心平,强者气沮,谊全姻睦”的效果。清顺天府宝坻县刑房档案中,有一则借助民间力量息讼的案子很有代表性:嘉庆年间,孀妇孙张氏诉故夫堂兄孙文降霸占了她的土地,投状县衙。知县尚未及升堂问理,原被告双方的六名亲友“不忍坐视”宗族因讼损族望而主动出面调停。经询问方知,有争议的八亩地原系孀妇之故夫典给堂兄孙文降,直到死时还无力赎回。鉴于孀妇可怜,遂说通被告大发慈悲,“念系一脉,骨肉相关”,将出典的土地白让原告收回为业,并新立家据,表示“俟后各守各业,永无争执,均敦族好”。一场纠纷就这样和和气气地平息了。知县乐得批了“准销案”三个大字,省了多少麻烦 !
(三)以理服人贯穿于息讼始终。古人认为,通过判决息讼不同于调解息讼,“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通过审判分清是非,讲明道理,让讼者折服。使“已讼者息,未讼者戒”,“由听讼驯至无讼” ,达“决今日讼以息明日讼”。
庭前劝导,面加开谕。遇有诉讼,古代法官会在升堂审理前对当事人先行劝导,“民有争讼,矩常引之于前,提耳训告,以为忿恚可忍,县官不可入,使归更寻思。讼者感之,辄各罢去” 。这种面对面的说服工作多从情理上进行分析,使理曲者折服。宋人胡太初曾言:“若令自据法理断,遣而不加晓谕,岂能服负者之心哉?故莫若呼理曲者来前明加开说,使之自知亏理,宛转求和,或求和不从,彼受曲亦无辞矣。”“遇亲戚骨肉之讼,多是面加开谕,往往惜然而改,各从和会而去”。对于不同诉讼的教谕技巧,胡颖总结道:“每遇听讼,于父子之间,则劝以孝慈;于兄弟之间,则劝以爱友;于亲戚、族党、邻里之间,则劝以姗任恤”。这种庭前的说理劝告收到了很好的息讼效果,例如:韦景骏为贵乡县令。遇有母子相争的案子。景骏谓之曰:“我小时就父母双亡,每见别人赡养亲人,就自恨上天没有给自己这个福分。你们幸运地处在这种温情之地,何得如此?这真是县令我的罪过呀。”垂泣呜咽,取《孝经》付令习读。于是母子感悟,各请改悔,遂称慈孝。
寓教于判,以儆将来。古代司法官员重视案件审判过程的教化作用。审理案件在大堂公开进行,广集听众,通过在审理中对两造鞭辟入里的分析教导,使讼者折服,旁听者戒勉。清代著名地方官吏汪辉祖认为:“内衙听讼止能平两造之争,无以耸旁听之听”,“大堂则堂以下伫立而观者不下数百人,止判一事而事之相类者为是为非皆可引伸而旁达焉。未讼者可戒,已讼者可息。” 对判决后说明理由,古人也十分重视,“事完令原被(告)跪齐,将本案是非利害及定断情由晓谕一番。以免翻控,以儆将来。或推广泛论,指点劝戒,切不可急急退堂” 。
详尽判词,雄辩理义。对于判词,古代法官认为“自理词讼,批断不妨详尽。能将两造情伪指出,则直者快,曲者畏,渐渐心平,可以息争,亦使民无讼之一道”。古代判牍的另一个特点是“书判既言法律,又讲礼义” ,并非仅仅是例行公事的“官样文章”,而往往体现了力透纸背的道德教化和人文关怀。仅举一例:清代知县陆陇其在兄弟争产之案的判决书中写道:“夫同声同气,莫如兄弟,而乃竟以身外之财产,伤骨肉之至情,其愚真不可及也。……,从此旧怨已消,新基共创,勉之勉之” 。一篇优秀的判词,可以为“一郡诵读”、“百姓争睹”、“人人争相传抄”,从而深刻影响到治下的所有百姓。
二、以“和”为要。当代法官研究借鉴古代息讼经验,是继承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借鉴具有必要性。我们应该看到,古代司法的息讼理念很多方面与现代法治思想“暗合”。研究借鉴古代息讼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法官和谐意识的养成。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官具有和谐意识,借鉴古代息讼经验有利于这种意识的养成。古代法官将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作为裁断考虑的首要因素,在他们看来,“法律审判的目的并不在审判本身,而在审判之外,这之外固然有个‘公平公正’的追求,也有“和睦相处”的重要。而且,更需得到的正是‘和睦’” 。通过学习古代息讼经验,深切体会其思想内涵,可以培养当代法官的大局观念,和谐意识,更为关注裁判的社会效果,从社会整体利益妥当性的高度思考纠纷的产生和解决办法。在这方面,很多法院已作了有益的探索,如广州市萝岗人民法庭在和谐理念指引下,民事案件调解服判率达93%,洛阳市吉利区2006年上半年案件调解率达到83%,江西南康唐江法庭的卢洪法官几年来所经办案件调解率均在75%以上 。实践中我们需要继续努力深化法官的和谐意识,以司法的社会效果强化法律效果,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有利于做到“案结事了”。“案结事不了”已成为当代司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实中,很多案件的终结并未带来纠纷的真正解决,判决后反而企业倒闭了,损失扩大了,相当数量的案件出现“执行难”,拖上数年时间不能了结。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有社会信用降低的因素,法官审判理念、裁判方法简单、短视更需要反思。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案件调解结案率逐年下滑反映了这方面的问题(见下图1。)古代司法官员在息讼实践中,能够自觉地利用“系统论”、“整体论”的思想,不只着眼于单个案件的是非判断,而是考虑长远,探求如何将纠纷在社会层面真正化解,恢复原有秩序,做到以判息讼,以判止争,收到了很好效果。学习古代息讼经验,将有利于改进法官的审判理念,不只着眼案件的书面裁断,更为关注审理结果,关注纠纷真正化解,做到“案结事了”。
有利于和谐人际关系。人际关系是古代官员断案时考虑的重要方面。特别在涉及家庭、亲族的诉讼中,他们往往将人际关系的维持放在更为重要的高度。而目前我们的司法多数情况是仅仅依据法条生硬判决,“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简单地)厘定权利” 。在很多情况下将人际关系紧张了,社会矛盾变得更加复杂。正如苏力先生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中所说的:“似乎法律得到了执行,似乎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似乎正义战胜了谬误”,但它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仍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社区中曾长期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一个‘伊甸园’失去了,能否回来,则难以预料” 。在这方面,被誉为“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当代优秀法官宋鱼水的做法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宋法官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基础是感情,法官要善于把握当事人的情感,尽量以调解化解纠纷,修复被破坏的人际关系。如在一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宋法官运用调解使当事人重新握手并再次成为亲密的合作伙伴。原告律师深有感触地说:“两个冤家重新走到了一起,成为盟友。在我看来,这样的结果远远超出了对案件判决的意义,成为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典范” 。可见,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法律纠纷的解决并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涉及长久的关系和利益。通过合适的方式,使双方平心息讼,“易仇为恩,返薄为淳”,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无疑更适合中国的国情,也是更加高明更加负责的司法方法。在此方面借鉴古人经验十分必要。
(二)借鉴具有可能性。不可否认,古代司法与现代存在着较大差异,官员行政兼领司法的身份、乡人淡薄的权利意识等都与现代区别明显。这说明我们不能简单照搬古代的经验。纵观古今种种相似之处,我们确信在与息讼相关的领域,这种相似性远远大于相异性,古代息讼经验可以在当代得到很好的借鉴。
古今争讼均有类似的“熟人社会”背景。“熟人社会”为我们借鉴古人息讼经验提供了适合的土壤。古代社会是由熟人组成的“乡土社会”,是一种长久存在的“秩序共同体”,也是息讼得以发挥效力的社会基础。这种结构虽然在当代发生了一定变化,但在广大的农村却仍占据主导地位;即使在高度商业化、由陌生人组成的都市里,人们也以同乡、同学、战友关系为纽带,致力于所工作的单位、居住社区建立一种和睦友好的协作关系,这是一种在“陌生人社会”重新建立“熟人社会”的有趣过程。它同中国传统的彻头彻尾的“乡土熟人社会”似乎小有区别,但终究是一种由陌生人变熟悉的“熟人社会”。社会结构的相似性决定了社会需求的同一性,两种社会都表现出了对和谐和秩序的追求。如美国学者柯恩所说:“纵然在儒教和毛泽东思想之间存在重大差别,但两种主流意识形态显然都对诉讼没有兴趣,并且都高度倚重‘批评——教育’,自我批评和‘自愿’” 。两者都重视对人的教育引导,强调思想政治工作,司法机关都负有普法教育的职责。“熟人社会”的相似性、社会需求的同一性为息讼经验的借鉴提供了合适的土壤。
古今当事人具有相同的诉讼心理。“和为贵”是中国传统诉讼思想。古代法官在息讼实践中多利用当事人的这种心理,“委曲求全”,以“和”止争。这种传统仍主导着当代人们的思想。当事人在诉讼中仍更多地考虑“人情”、“面子”,不想因讼结仇,所谓“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少一个仇人少一堵墙”,能够将纠纷和解平息仍是最佳选择。这与西方大不相同,梁漱溟曾说,“在中国说,本来是一家里的事,不愿到法庭去;在中国人,如果两面一打官司,则彼此便同仇敌一样,有的好几辈人都和解不开” 。这是中国的国情,古今当事人诉讼心理的相似性有利于古代息讼方法的借鉴。
古今法官有相似的息讼职守。古代官员的职能是“定分止争”、“断狱听讼”,以使讼理政平,人民“怀而不欺”,治内和谐无争。当代法官的职责是“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结果可实现性和高公认度”。可见,在通过司法来解决民间纠纷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方面,古今法官有着共同的追求,古代息讼的相关做法可以经过改造运用于当代司法实践。
三、以“和”为本。借鉴吸收古代息讼经验,着眼于和谐社会,着眼于中国特色,既要在思想上有深切认同,更需要在实践中积极努力
一段时期,有些同仁热衷于“向西看”,将西方“先进”经验视为唯一,盲目模仿甚至照搬,结果“水土不服”。与此同时,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度在西方得到了普遍认同,被誉为“东方经验”;在其基础上衍化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被国内学界视为“西方经验”予以引进,成为研究的热点。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引进“西方经验”和借鉴本土资源,是两种不同的选择,客观地说各有利弊。但着眼于构建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传统息讼思想关注社会和谐与秩序,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特有国情,文化的传承性使借鉴古代经验有“西方经验”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我们认为应不崇洋,不媚外,以“和”为本,更多地吸收借鉴中国传统息讼文化,以之改进当代司法实务。对此,在思想上要有深切认同。
(一)要着力培养法官的和谐意识和为民情怀。和谐稳定,中华民族孜孜以求。“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 。当代法官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必须具有全局观念,牢固树立和谐意识,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不仅中国如此,追求和谐已成为世界的趋势。庞德曾说:“法律首先是协调社会利益的工具,法官则是衡量这些利益的‘社会工程师’,他们只有了解其判决所影响的实际社会条件,才能适当地完成其使命” 。格梅林同样认为:“司法的全部功能,都已经转移了。司法决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与商业交往所追求的诚信以及实际生活的需要相和谐。”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我国法院系统为此提出了“两个效果”的统一,即:“衡量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就是看在办案中能否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始终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不仅是一个审判技巧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审判观念以及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 。肖扬院长指出:“我们有很多法官善于做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化干戈为玉帛,变冤家为朋友,真正实现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可见,在多样化和多元化的法律背景下,法律适用不再是田园诗般的静态的逻辑推演,而必须加入多样化的社会价值的考量。树立法官的和谐意识,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强调法律适用中的社会价值,已成为我国当代司法的应有之义和显著标志。
为民情怀是和谐意识在司法中的具体表现。司法过程不应是冷冰冰适用法条的纯理性判断过程,还应具有更多的人文关怀。真正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使当事人心中产生触动,收到单纯依法裁判之外的效果,促进纠纷解决。这种为民情怀应贯彻在审理、判决、执行等各个阶段。以判决为例,好的判决书可使人感受到“力透纸背的人文关怀”。如天津法院曾在一份父母离异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书结尾部分增写了一段判后语:“夫妻自相识、相知到相恋、结婚,均曾为此付出过真情;婚姻不复情义应驻;爱情不再,恩情仍存。故而,双方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理智达观,宽人克己。至于子女,必然被迫面临随一方生活的痛苦选择,这也将关乎其日后生活、成长乃至命运。无论父母还是法官,惟以是否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为尺度,审慎考量,才不违肩上的责任。”这份入情入理的判决书,让当事人双方感动而泣,均表示要积极尽到自己的义务 。可见,法律的严肃未必就是冷冰冰的文字,在庄重的判决书上写下富有人情味的“法官后语”,使冷漠无情的判决有了人性化的色彩,非常值得推广借鉴。又如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尊重农民习俗,体谅农民情感,展示为民情怀,在四个月中先后拆迁房屋52栋,面积近两万平方米,未出现村民静坐、集体上访、投诉等其它地方常见的后遗症,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情怀,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要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权威和调解能力。以判止争是息讼的主要方面。优秀法官能做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释明道理,依法判决,使当事人内心折服,案结事了。历史上以包公为典型的“青天大老爷”,当代以“胜败皆服”而获得法官模范称号的宋鱼水,用事实提供了佐证。古代包公和当代宋鱼水告诉我们:裁判者形象对服判息讼有重大影响。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所言:“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 。有资料显示,现实中很多以不服判决为由而上诉、进而上访的事例,不是由于判决中适用法律的异议,而是源自诉讼者内心对法官品格的质疑,即所谓司法的“信任危机”。因此,当代法官应自觉地以宋鱼水为榜样,树立高尚道德、高超智慧、高明技巧、高度理性的智者、德者甚至是长者形象,树立司法的权威形象,借助自身影响力和人格魅力,使当事人心理认同,胜败皆服,见判息讼。
树立法官的司法权威,必须提高调解能力。实践中,要针对不同的纠纷分别采取判断型、教化型、治疗型、交涉型等不同的方法,并能区分情况娴熟运用。如针对交通、医疗事故等涉及专门技术的纠纷,可采用判断型调解,向当事人宣讲法律和有关的技术规定,还可请专家到场,作出专业判断,使当事人心服;针对社区、共同体内的纠纷,可采用古人常用的教化型调解,法官以一种体现共同体价值和道德权威的姿态对当事者说服教育;针对家庭、亲朋之间的纠纷,可运用治疗型方法,事先让当事者尽情地说出想说的一切埋怨和忿恨,以获得一种心理上的净化效果,进而在平静下来后能想到自己也有不对之处或意识到对方也有一定道理,形成某种互谅互让的气氛,达到纠纷的解决。对此,古人曾总结道:“亲族相讼,宜徐不宜亟,宜宽不宜猛。徐则或悟其非,猛则益滋其恶。第下其里中开谕之,斯得休矣” ;针对一般性质的纠纷,法官可采取交涉型调解方法,将处理过程的展开和合意内容的获得尽量委诸于当事者。通过事先使双方当事者减低期待,让当事者不致对最终合意产生强烈不满。强调针对性,目的在提高有效性。要以有效性促进调解能力,强化调解能力。
(三)要努力加大教育力度,不断提高息讼艺术。教育、感化是古人息讼的突出特点,也是当代法官应该学习借鉴的。在重视教育方面,古人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收潜移默化之功。这种以教化变化人心的方式,是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自是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方法,断非法律裁判所能办到” 。在教育方法方面,古人总结了一些具体运用技巧:“州县放告收呈,须坐大堂,详察真伪,细讯明确,如审系不实不尽者,则以圣谕中息诬告以全良善教之;审系一时之忿,及斗殴并未成伤者,则以戒仇忿以重身命教之;审系同村相控者,则以笃宗族以昭雍睦教之” 。如果正视现实,我们会发现当代司法在教育、感化及方法技巧的运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大量司法文书中干涩地引用法律条文,缺少逻辑分析,缺少道理的宣讲。很多案件不能做到当庭宣判,法官不重视亲自宣判,而委托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宣判,将宣判变成了在法庭送达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者缺少道理的释明,或者满篇法律术语,当事人难以看懂。现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明确要求,法官要重视庭前调解,庭中释明,判后答疑。我们应重视教育感化,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自觉地强化司法过程中的教育环节,使“一次庭审便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课”,一份判决书同时是一份普法宣传材料,让“已讼者息”、“未讼者戒”。
教育感化要强化息讼艺术,注重当事人心理变化。古代许多息讼案例反映,很多司法官员堪称“心理学大师”。他们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伦之情、乡亲之谊,把握其心理变化来平息讼争。这种潜移默化,无形感化,都是一种意识形态式的“道德话语征服”,可以不知不觉地进入人的灵魂深处。当代法官在运用感化技巧中可更多地利用当事人对法官职业身份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