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2005年 )
(作者: 叶三方、白峻 )
针对我区企业林立,外来务工人员众多的外向型经济特点,我院历来高度重视工人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从工人们最关心的焦点问题抓起,采取措施,提高执行效率,确保了连续几年来我院对工人工资案件100%的高执结率,有效维护了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法制软环境,也为我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增添了砝码。
在长期实践工作中,我院党组带领全院干警深刻认识到:工人工资执行案件既危及工人的人权及生存,也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更是检验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以人为本”现代法治理念的关键。几年来,全院干警齐心协力,始终将工人工资权的实现问题作为一个重大问题来思索,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出一套解决工人工资案件执行难的有效做法。
一、我院工人工资执行案件的现状与特点
(一)我院受理的工人工资案件的总量在逐年增多,标的金额 也相应增加,2002年至2004年平均每年翻一番,到了今年更是剧增到3355件,在短短4年间案件数量增长了52.2倍,案件标的增长了33.5倍;同时,工人工资执行案件在我院所有执行案件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见表1:</P><P>(表1)近年来受理工人工资执行案件数
年度 案件数 标的金额 占当年执行案件总数比重%
2002年 63件 32万元
2003年 133件 60万元
2004年 263件 280万元
2005年1-11月 3355件 1104万元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类型和经营状况有所差异。涉案企业大多数为中小型私营企业,企业工人总数规模一般在200人以下,这类企业一般在设厂之初已经将所有的财产进行抵押以换取银行贷款,且其生产场所大多数是租赁的,此类企业一旦发生经营停顿或者倒闭,我院执行拖欠的工人工资时很难发现其可执行财产;2005年以来,涉案的也有个别区内大型国有企业,此类企业拖欠上千名工人工资,社会影响尤为重大。
(三)我院受理案件中工人的实际受偿率保持较高水平,2002年以来,我院克服种种困难,集中全院力量优先处理好工人工资案件,确保了每年工人工资执行案件100%的执结率!工人工资案件的有效执结对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工人工资案件突出表现为群体性的特点。一个企业因拖欠工人工资而引发的欠薪案件往往不只是一两件,而是几十甚至几百件,故涉案的工人人数众多。
(表2)群体性工人工资执行案件统计
年度 群体性工人工资案件数 所占当年工人工资案总数比重
2002年 43件 68.3%
2003年 105件 78.9%
2004年 167件 63.5%
2005年1-11月 2808件 83.7%
(表3)近年来较大规模群体性工人工资案件统计
年度 案件 涉及工人数
2002年 “开发区元茂机械公司”案 26人
2003年 “广州万易通能源科技公司”案 50人
“开发区亚太铝业公司”案 50人
2004年 “广州民泰建筑装饰公司”案 116人
2005年1-11月 “开发区卜威工业公司”案 926人
“广州南方高科公司”案 1972人
从表2、表3中看出,我院绝大多数拖欠工人工资执行案件具有群体性的特点,一个企业的欠薪案件往往构成一个大系列案,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比如今年下半年受理的“南方高科”欠薪案件,形成了一宗1972件的系列案,关乎数千名工人的切身权益,社会影响重大。
(五)工人工资执行案件不仅涉及成百甚至上千工人工资债权的实现问题,而且还可能关系到一般债权、抵押债权、侵权债权、建筑工程债权的实现问题。在绝大多数工人工资执行案件中,企业作为执行人往往资不抵债,无法完全满足全体债权人的债权,需要法院针对不同的债权作出分配方案,故工人工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广东龙马光盘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执行一案,涉及50多名工人,拖欠工资110多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发现其财产早已抵押给了银行,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我院依法查封了其抵押财产,并将抵押财产依法拍卖后优先偿付了工人工资。
(六)工人工资案件争议标的在不断发生变化。从涉案标的物来看,2002至2003主要标的物为工资,但在2004年以来,部分案件涉及到社保费用,而且大多数以非诉的形式立案。
(七)工人工资执行案件具有紧迫性,不容迟缓。外来务工人员一旦被拖欠了工资,往往直接威胁到其整个家庭的基本生活,故其迫切要求法院尽快支付工人工资,而法院要将被执行企业的财产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心急如焚的工人由于不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采取集体上访、静坐、闹事等方式来要求政府部门和法院支付其工资,工人的这些过激行为将直接给我区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此外,工人被拖欠工资的同时,还陷入了失业的境地,工资的发放如果短时间内得不到解决,这些失业的工人有可能为了生存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八)工人工资执行案件不易执行和解,矛盾容易激化。绝大多数的工人工资执行案件都关乎工人及其整个家庭最基本的生计问题,故而在执行中双方和解的可能性很小,据统计,2002年以来工人工资执行案件中,双方和解以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只占全部工人工资案件的25%左右,绝大部分都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在双方和解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强硬态度容易引起工人情绪过激,导致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我院受理工人工资案件连年不断增长的原因分析
(一)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数量在增多。我院以往的工人工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企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且多为私人企业,但近年来区内不少大型企业,甚至大型国有企业都有因经营不善而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出现,此类劳动密集型企业一旦出现工资纠纷,都会引发成百甚至上千件的工资执行案件。
(二)涉案企业的法律意识薄弱。部分用工单位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漠视劳动者权益,自己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条款,甚至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拒付工人工资,这些做法无疑成为引发工人工资纠纷的隐患。
(三)工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我区精细化工、电子等高科技企业较多,工人普遍素质较高,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相对较强。如在汤珊珊、任宁晖申请执行保税区华商咨询工资一案中,被执行企业拖欠申请人工资2万余元,申请人在协商不成时立即通过劳动仲裁委处理,仲裁一生效即迅速向我院申请执行,整个过程快速而有成效,充分体现了工人维权意识的提高。
三、我院针对工人工资执行案件的主要做法
我院在处理工人工资案件时,公正与效率并重,有力保障了工人们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从强化审判组织到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
在简化诉讼程序上,立案时针对工人工资案件快速立案,切实解决告状难问题;在审判环节,建立快审、快调、快判的机制,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因案而异设立快速审判通道;在方便群众诉讼方面,按照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合理确定案件管辖地,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或当事人交通不便的案件,主动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解;在减少诉讼成本上,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确有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而影响其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其诉讼费用。
特别是在执行环节,我院从讲政治、讲人道、讲人权的角度出发,把工人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提到一个相当的高度,以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境界。在近年来的执行工作中,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优先执行,防止企业转移财产、以及工人胜诉后企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发生,我院对工资执行工作采取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创新举措,收到良好执行效果:
(一)首创“预执行”方式提升工资案件执行效率
我院在处理系列案、分期付款案等类型的工人工资案件时,做到统一思想,灵活处理,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出发,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工作宗旨,而不是机械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而忽视未申请执行的权利人的利益。比如我院一宗工资执行案,部分权利人依据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一份生效裁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但仍有部分权利人没有申请,我院经过周密讨论,决定采取“预执行”的方式,依据裁决书确定的全部欠款执行,如果执行完毕后,权利人1年内不前来主张权利,则将权利人未申请执行的部分款项退还被执行人。此后,原未申请执行的权利人陆续前来申请执行,既保证了留足了涉案工资,又省去了繁琐程序,实践证明了我院采取“预执行”方式的正确性。
(二)开创《强制执行预告书》做法,提高工资案件执行效率
在工人工资案件中,如何在对被执行企业采取直接强制措施之前,以某种合法有效的形式,充分发挥法律蕴涵的震撼力、司法潜在的威慑力和舆论广泛的影响力等间接强制效力,迫使被执行企业自动履行债务,以节省司法资源,成为解决执行困难的思考方向。在执行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口头警告等方式,借以敦促被执行人主动自觉履行债务,但口头警告不具有足够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收效一般也不明显。鉴于此,我院向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发送《强制执行预告书》,对被执行人进行严肃警告,表明我院将强制执行到底的决心,利用法律的强大威慑力,使其主动、自愿地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了债务。这一举措不仅高效快捷,促使被执行人自愿及时履行债务,同时也节约了司法成本,避免了强制执行等大动干戈的举动。
例如:2004年3月,申请人谢某向我院申请执行广州市某贸易公司,我院迅速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多次拒绝履行,不仅拒绝接受询问,而且拒签执行文书,甚至不理会我院对其所发的传票。2004年6月3日,我院向被执行人签发了《强制执行预告书》,该预告书简单叙述了案件由来,严厉指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郑重申明预告的目的是为了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敦促自动履行债务,表明我院严格执法的决心。预告的内容包括再次限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的期间,拒不履行,我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有关步骤和方式,有关人员拒不协助执行的后果。慑于法律、司法和舆论的强大攻势,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预告书》限令的时段内,主动将应履行的款项交来本院,一场计划大动干戈的执行,就这样偃旗息鼓,不仅达到了执行的效果,而且节省了执行资源。
(三)通过协商建议,将工资执行工作提前介入到非诉程序之中
我院积极与劳动仲裁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探讨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提前介入到非诉讼工资处理程序的合法途径。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劳动仲裁机构在裁决人数众多,工资额较大的群体工资案件中,为防止欠薪企业利用起诉、上诉的权利拖延工资支付时间,可依规定作出部分裁决,并移送法院立即执行,以保证工人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基本生活费用。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工资案件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能依法申请法院执行之前,如发现欠薪企业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我院要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工人的最终权利。我院与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探讨出来的法院执行机构提前介入工资案件非诉讼处理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先导意义。
(四)在重大节日前夕想方设法提高执行效率,将工资款项执行到位
每逢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夕,往往是工人们全家急于用钱的时候,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尤其具有紧迫性,稍微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导致群体性恶性事件发生。对此,我院急工人之所急,想方设法帮工人“讨回”血汗钱,对因申请执行人举证能力不强,无法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我院加大依职权主动调查财产的力度,通过实行“五查一控一限一搜”(即查银行、查房管国土、查工商、查车管、查帐本,实行边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实施搜查)等强制性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加快财产变现和处分,尽快落实兑付。比如在我院去年受理的一宗执行案件中,广州万易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52名工人工资一案,因万易通公司经营亏损,无力发放工资,致使长时间拖欠了52名工人工资款共36万余元,我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的机器设备,抓紧进行评估、拍卖程序,但由于被查封设备为专用设备,法院经两次拍卖仍不能变现。鉴于年关将近,我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一方面做好工人的解释、教育工作,一方面做通有关单位工作,同意垫付工人工资款,国庆前已预先垫付了几十名工人工资2万5千元,12月8日又将尚欠工人工资款33万元全部垫付完毕,确保工人们过了个安心年,我院此举措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良好反响。
(五)要求拍卖机构预先垫付该企业所欠工人的工资
从2002年开始,对于被执行企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进入拍卖变现程序的案件,我院就率先试行要求拍卖机构预先垫付该企业所欠工人的工资,事后再从被拍卖财产所得款项中抵扣垫付款项的执行新举措。该举措极大的提高了执行效率,故一直沿用至今。今年6月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肯定了我院这一做法。
(六)开设通存通兑帐户,减少工人往返法院的奔波之苦。
在拖欠工资的执行案件中,大部分工人已陷入了经济困境,为追回拖欠工资,工人们通常需要多次往返奔波法院处理执行事宜,这无疑增添了他们的负担。我院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工作宗旨,对于工人工资执行案件,基本上采取在立案后即向工人提出开设通存通兑存折的做法,在执行完毕后,由我院直接将执行工资款项汇入工人的存折中。此种做法极大地减少了工人们的讼累,受到广大涉案工人的一致好评。
四、进一步强化工人工资执行案件效率的对策建议
虽然近年来我院保持了工人工资执行案件100%的执结率,但是客观形式不容乐观,随着我区由单一经济区域向行政区域的转变、管辖面积的扩大,容易引发劳资纠纷的不规范企业数量在增加,一些劳动密集型大企业也存在群体性劳资纠纷的隐患,加上工人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我院受理的工人工资执行案件压力将越来越重,为了能够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持之以恒保持较高执结率,切实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维护整个萝岗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一)继续取得区委、区政府对我院工人工资执行案件的大力支持
区党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我院此项工作,强调司法部门一定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来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多次表示在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特殊措施预先垫付工人工资,以解决工人生活困顿的燃眉之急。希望在今后工作中,一如既往得到区党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继续的协助、支持和配合,使我区工人工资执行案件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执行。
(二)针对劳资纠纷要多在审判阶段多下功夫,为顺利开展执行工作打下基础
工人工资执行案件有三个主要来源:一是法院的判决,二是劳动仲裁裁决,三是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其中法院的判决是主要来源,所以,切实加强审判阶段的工作便是抓住了解决问题的源头。一是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要注重调解工作,尽量将劳资纠纷平息在审判阶段,双方以一种相互谅解的友好方式平息纠纷,降低将纠纷拖延至执行阶段的可能性;三是要对劳动争议案件快审快结,除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矛盾特别容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外,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争取尽快地解决纠纷,并努力提高一次开庭率和当庭宣判率,以保证尽快进入执行程序;四是要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手段,确保案件的执行,防止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转移、隐匿财产,使劳动者即使胜诉也无法实现其权利。
(二)在非诉程序中及时提醒申请人(即工人)提起仲裁财产保全
为了切实维护工人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恶意转移财产而造成工人胜诉后执行不到财产的情形发生,我区劳动仲裁部门应在劳资纠纷案件中与我院通力合作,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劳动仲裁部门可以提醒申请人(即工人)及时提起仲裁财产保全,劳动仲裁部门再将保全申请转交我院执行,即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用人单位恶意逃避债务,从而减轻工资案件执行的难度。
(四)保持我院与区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的良好沟通
通过加强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良性沟通与合作,利用如上所述的仲裁财产保全、部分仲裁裁决先执行等方式,提高工资案件的执行速度,并切实保障将工资切实执行到位的效果,还可不定期召开单位之间的经验交流会。
(五)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
一方面,要督促企业树立诚实信用的良好形象,关心职工疾苦,提高守法意识;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工人的普法教育,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权益,避免斗殴闹事、自杀、非正常上访静坐等突发事件发生。
相信在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我区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将持之以恒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工作宗旨,继续探索提升工人工资案件执行效率的有效方法,不断开创法院执行工作新局面,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与居住环境,为打造和谐萝岗新城区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