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2004年 )
(作者: 潘小登 )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法院要在审判实践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要牢牢把握“三个代表”这一本质,将它衍化为“司法为民”理念并予落实到各项审判工作之中。
司法为民体现司法权运行的基本价值取向,重点是“司法”,核心在“为民”,具体到审判工作,就是要掌好和用好审判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权利的有效实现,保护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和其他合法利益,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概括为十八字诀:维民权,排民忧,解民难,护民利,保民安,达民愿。
一、把司法为民理念根植于审判人员的头脑里。审判人员要通过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落实司法为民是以“三个代表”统领法院工作和依法治国的最基本要求,是践行“三个代表”的根本途径,是牢牢把握“三个代表”本质特征的具体体现,是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正确把握好司法与为民的内在联系,在思想感情上亲近和贴紧人民群众,培植“司法亲民”情感,即在思想上确立以民为本,以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支持不支持、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审判工作成效的标准;在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的需要,深情关注民生和体察民情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想人民群众之所想,忧人民群众之所忧。在准确理解司法为民的直接含义基础上,不断丰富司法为民的时代内涵,找准司法为民的切入点和结合点,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将亲民、爱民、利民、便民思想更好地贯穿于各项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二、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犯罪与切实保障人权并举。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依法快审快判各类犯罪分子,震慑和防范犯罪,是法院践行“三个代表”、维护改革开放、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开发区的司法管辖地域随着罗岗街等成建制划入而扩大,面临的治安状况趋于复杂,公诉的刑事案件数量与去年同比增幅一倍多,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则更高,期望也很大。为此,法院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严打”斗争的丰硕成果,紧密结合开发区的治安实际,继续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黄、赌、毒”犯罪及抢夺、盗窃机动车辆、盗窃电缆等多发性犯罪,加大对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适时召开公判大会,公开宣判执行一批严重犯罪分子,形成高压态势,保持打击声威。同时,注意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被告人应当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消除超期羁押现象。坚决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依法、准确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切实把好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对于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好。
三、及时公正处理好与人民群众生活最贴近的民事案件。“民事无小事”,因为民事案件面广量大,影响广泛,涉及婚姻、家庭、债务等方方面面,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千千万万普通群众息息相关,最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所以民事案件的审判能否快捷、经济、方便、公正,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和经济活动能否健康、协调、稳定、有序。开发区的民事案件随着经济发展和区域扩大,收案数量逐年大幅度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法院要适应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提高办案效率的新措施,深入推进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建立和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抓住司法为民的关键,让更多的群众能实际享有快捷、经济、方便的民事简易程序。要积极启动调解前置程序,规范诉讼调解工作,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突出伦理道德与法律规定在民事简易程序中的良性互动作用,迅速化解矛盾,使案件当事人很快地从纷繁的诉讼中解脱出来。审判人员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要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注意向涉诉群众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举证超过时限及丧失诉讼时效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将民事案件当庭宣判作为落实司法为民的一个切入口和突破口,不断提高当庭宣判率,让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真正完整地置于当事人和旁听群众的监督之下。紧密结合开发区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通过及时审判民事案件,快速定纷止争,使当事人尽快获得公平裁判的结果,早日摆脱人身财产关系的待定状态,尽快实现实体权利。
四、妥善处理因官民矛盾产生的各类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稳妥地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协调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官民矛盾,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部署的有效实施,确保开发区经济体制改革符合上级的整体部署,为开发区经济持续、有序、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积极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政府行为的侵害。审理好经济行政案件,加大对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的调整力度,为开发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过对涉及行政机关根据开发区实际整治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设案件的及时审结,有效防止违法行为者利用诉讼程序阻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不断提高行政审判水平,积极探索创新行政审判落实司法为民的各种方法和措施,为完善行政法律提供实践依据。
五、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与司法为民有关的九个关系。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空洞的口号,它不仅具有上述丰富的思想内涵,而且还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因而把司法为民落实到审判实践中,就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如下关系:
1.被动启动审判程序与主动服务人民群众的关系。审判工作具有被动性,当事人起诉什么案件,法院就受理审判什么案件;主动服务人民群众是要求审判人员不能因为审判工作的被动性而降低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标准,而应当主动地寓服务于审判之中,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2.严格司法与文明司法的关系。严格司法是要求法官依法审判,秉公办案;文明司法则是对司法活动的一种文明性要求,主要体现于司法亲和力,从而使司法更贴近人民群众。
3.执行国家法律与满足当事人合法要求的关系。在司法活动中要把握国家法律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一致起来,进而将执行国家法律与满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要求一致起来。
4.便利法院审判与便利人民群众诉讼的关系。便利法院审判的目的是确保法院及时有效地行使职权,提高审判质量,实现司法的低成本高效率,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法院要始终按照“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基层”的要求,想方设法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便利条件。
5.制裁违法犯罪与保障基本人权的关系。法院肩负着打击犯罪、制裁违法、保护人民的重大使命,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惩治。同时,必须加强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6.法院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关系。 职权主义是司法行政化的具体表现,对于应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的活动和履行的义务,决不能推诿和转嫁给当事人。当事人主义则强调以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因而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有关法律的解释说明工作,使当事人准确、无误地了解法律规定,正确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
7.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两者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和司法效率。法院必须增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接受人民群众依法的正确监督,这样亦有利于法院依法独立审判。
8.运用司法强制力与坚持说服务教育的关系。法院对于藐视国家法律、对抗司法权威的行为,应当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但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而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时,必须注重先行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9.办案法律效果与办案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是基础,社会效果是尺度。前者是指依法高效公正裁判案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公正取胜于民,主要体现在实体和程序公正上,只有做到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才能发挥审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后者则是指法院裁判个案的社会效应得以发挥,整体办案客观公正和司法效率被社会所认同,并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总之,法院必须在各项审判工作中认真践行“三个代表”,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真正做到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