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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陷阱——从一起信访事件看我区新辖地维权意识
发布时间:2012-08-30 13:15:16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2004年 ) 

(作者: 江俊德 )


事件简介
  2004年2月12日上午,信访人谢国文、陈丽虹夫妇(住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陂联和钢炉宿舍)反映称:2003年7月3日下午,信访人儿子谢俊达(男,11岁)在放学后和同学一起到山下已关闭的石场水塘游泳,发生意外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信访人认为石场权属归黄陂公司,黄陂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去年至今曾多次上访到市政府和开发区信访局,开发区信访局和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就双方责任和赔偿问题进行两次调解,但因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双方均表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信访人因此着手诉讼准备。
  2003年7月底,信访人经谢木荣(谢国文表叔)介绍认识称其在白云区柯子岭联社任常务法律顾问的梁雄鹰,委托梁雄鹰就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梁雄鹰遂向谢国文收取诉讼费4800元,调查费1300元,附有收据二张。梁雄鹰于7月29日找与谢俊达同去游泳的同学魏凯德做了一次调查笔录以及到开发区信访局了解一次调解情况,之后信访人一直没有与梁雄鹰联络。2003年12月,陈丽虹电话联系梁雄鹰询问诉讼情况,梁雄鹰回答说在10月份法院已组织交换证据,并开庭一次,要信访人耐心等待。12月份以后信访人拨梁雄鹰电话,一直关机,最近到柯子岭联社都无法找到梁雄鹰,细想此事不妥。因此,夫妇来我院信访咨询,了解此案审理情况。经查,没有谢国文、陈丽虹委托梁雄鹰到我院起诉该案。此时,信访人方知自己上当受骗。
  问题思考
  从这起“诉讼代理陷阱”事件中可以看出:我区新辖地存在法律意识较淡薄现象,尤其在农村地区当事人,有维权意识、而缺乏维权知识,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分子往往利用权益受害人“急病乱求医”的心理大肆敛不义之财,使人民群众蒙受损失,隐藏并将引发着新的社会矛盾,其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重视。
  一、 律师代理市场秩序亟待规范,公民维权意识有待提高。
  在诉讼代理活动中,违规执业的现象仍未得到有效制止。其主要表现:一是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从事有偿代理,在代理过程中以自己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对法律知识不懂装懂,任意曲解,对事实随意歪曲。唆使当事人盲目增加诉讼请求,提高诉讼标的,来增加自己的代理收入,给当事人增加诉讼风险全然不顾。二是个别公民自持“经验丰富”、“德高望重”唆讼教讼,整天带领村民穿梭于法院之间。三是个别不良分子,利用民众法律知识不足,维权意识缺乏和权益受害人急需求助的心理,大肆进行敛财行骗等非法活动。除了给当事人钱财被骗外,甚至误延了诉讼时效,导致合理的诉讼请求,因时效已过,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给当事人遭受沉重的损失。由于农村代理市场不规范,导致许多纠纷,可调解的调解不了,该息诉的不能息诉,该执行的执行不了,扰乱了诉讼秩序,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二、司法救济途径不畅,法院与基层政权组织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救济机关,是公民寻找救济的最后一屏障。除此之外,公民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也可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其应有的权益。目前我区辖地存在救济不畅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农村地区远离行政中心区域。我院是广州基层法院没有设立派出法庭,管辖面积最大的基层法院,行政区域内组成分散,社会矛盾动向难以掌握。二是行政区域管辖变动后,群众对司法管辖变动不了解,当自己权益受损,一时无可适从。三是法律宣传不到位,公民法律素质低,对司法机关办事程序不了解,当权益受损时,不会按正常法律途径求助解决。四是法律援助机构不完善,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由于我区没有司法行政部门,因此没有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对确实需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在救济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五是法院与基层政权组织没有建立沟通机制,不能充分利用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发挥作用,为我院提供社会信息的优势,在我院诉讼调解、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工作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弱势群体得不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打官司难”这不正常的社会心理,在当前农村地区仍然存在。司法救济作为公民权利最为重要与最后的救济形式需体现它应有的价值。谢国文、陈丽虹在失去爱子悲痛欲绝之余,又遭到社会不良分子的蒙骗,这雪上加霜的人间悲剧,理不应重演。当然,造成这个局面跟我们农村地区长期形成的自身素质、法律知识、文化教育程度有密切的关系。作为我们整个社会更应关注类似的问题,保护弱势群体中的最弱者,克服过年过节才想起困难的群众,年终的关怀为终年的关怀。平时要深入基层,了解弱势群体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司法救济机关,应积极帮助弱势群体,在维权诉讼中减轻他们的负担。
  四、基层政权调解组织建设有待加强,发挥其在维权一线的作用。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赋予基层法院的一项职能,是基层法院全面工作的组成部分。随着开发区行政区域的扩大,我院对加强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建设刻不容缓,要尽快解决与基层组织协调一致,促进基层调解组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素质,尤其是法律业务知识亟需提高。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来自居(村)委会成员或选举产生的群众,他们的素质、文化程度和法律专业知识各不相同,能力和水平各自差异,导致他们在维权一线调解社会矛盾的效果存在较大差别,有些纠纷不断上升,酿成社会矛盾。因此,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对策与建议
  一、深化“两个文明窗口”建设。在去年取得成绩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突破“软件”建设,继续走在全市基层法院的前列,争当排头兵。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来诉工作,热情接待、文明办案。尽量避免群众“告状难”,对当事人来法院立案递交诉讼材料,争取当天审查完毕,对不需要再次补充材料又符合立案条件,一定要即时立案,减少当事人重复往返法院之间,确保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
  二、在规范预约立案的基础上推行巡回立案。立案庭每星期到萝岗街巡回立案一次,对群众提起诉讼当场审查,当场立案。对确有困难的弱势群体符合减、免、缓交诉讼费条件,当场办理减、免、缓手续。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能即时传唤到庭的可以当场调解,促使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转审判程序诉讼解决。
  三、注重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强化民间纠纷第一防线。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尽量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具体做法是:一是法院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的指导或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宣传与农村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有密切相关法律、法规,使他们在调解中得以应用。二是组织人民调解员座谈会,研讨疑难、敏感案件调解方法,提高调解员调解技能。三是发挥农村调解员的网络作用,为我院法律文书送达提供便利。在法院组织民事调解中,商同调解员共同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和解。在执行工作中发挥他们“网络员”优势,由他们提供可执行的线索,使难以执行案件得以执结。
  四、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深入我区新辖地农村地区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改善司法环境。利用巡回立案之机,向广大人民群众推行我院的《便民措施》,为群众司法救济提供明确指引,彻底消除民众“打官司难”的不正常社会心理,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开展法制讲座、案件报道、宣传墙报、案例分析等各种法制宣传形式,以案释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
  五、加强诉讼指导,加强对国家诉讼代理制度的宣传力度。对需要委托诉讼代理的当事人,指导他们尽量找执业律师代理,并应该注意律师的执业资格及其从业单位的审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的关系义务。谨防社会一些不良分子假借“律师”之名进行非法营利代理,甚至是行诈骗之实。避免“雪上加霜”,蒙受不白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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