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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于实践,不断总结——开创开发区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新局面
发布时间:2012-08-30 13:15:16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2003年 ) 

(作者: 白峻 )


  在去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地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总体目标。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把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现象,确保法官具备很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通过为法官依法履行职务提供物质和身份上的保障,增强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荣,这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含义和职业法官的特殊品质
  “法官职业化建设”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国家应当根据法官职业的特点,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选拔能够真正胜任法官职业的人员担任法官,彻底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当法官的尴尬局面;第二,国家要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的保障机制和适应法官职业特点的管理机制,以确立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法官法》,大力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为全面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由此可见,法官职业化建设,主要就是要造就一支职业法官队伍。按照职业主义理论,在法治社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是一类必须具备特殊品质的专业职业。我认为,除了“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以外,职业法官还须具有以下特殊品质:
  1、专业性。司法活动是一种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法官代表国家依法承担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因此,不是人人都可以担任法官,法官不是一种大众化职业,而是一种专业很强的职业,法官必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达到很强专业性的要求,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
  2、自治性。法官职业具有不同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性,是一个高度自律的群体。要确保法官能独立地、完全忠于法律地行使职权,职业法官就必须拥有各种自主、自律的手段,实行不同程度的自我管理,让法官有一定的自治性,这种自治性要求法官的管理要由法院内部或由法官组成的专门组织进行,并通过强化法官自律机制来确保法官依法行使职权。这就要求法官不能有行政公务人员的身份,对法官不能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同时,对法官的监督应是来自专门机构和具有法律性的机构。多头监督会影响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是对法官自治性的限制。
  3、独立性。法官的独立性包括法官要有独立的职业精神和独立的人格。法官的职业精神是指法官必须致力于追求公正、效率,以自己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大众服务,维护社会正义,法官要把公平作为永恒不变的追求。失去公正,法官的生命就没有价值。法官的人格独立是指法官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运用特有的技能和手段,以独立的思维,独立地对案件作出裁判。这种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组成合议庭时,每名法官都要独立于合议庭其它成员,不能人云亦云,都有责任发表自己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二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独立于本法院的院、庭长、其他法官,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排除来自其他法官的影响和干扰。三是法官履行职责时,不受其它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扰。
  二、开发区法院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的定位和应对措施
  开发区法院位于祖国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的最前沿阵地,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开发区法院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和巨大压力,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制度也受到巨大冲击,在特殊的地域环境和特定的历史使命下,法官职业化建设对我院的发展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整个法院队伍建设以及各项工作开展的基础。
  开发区法院对于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许多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开发区法院外部环境好,有区党委在人、财、物方面的大力支持;其次,开发区法院人员素质起点高,案件压力小,干警待遇普遍较好,具有许多别的基层法院不可比拟的优势。所以,开发区法院理应成为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的“排头兵”,充分发扬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吕伯涛在广州开发区法院调研时提出的“精品意识”——要把开发区法院建设成为法官职业化具有代表性的精品法院,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把每个法官培养成高素质法官,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稳步前进。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面临的问题很多,涉及司法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司法经费保障等多个层次,很多问题不是凭法院一家所能解决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此过程中无所作为,相反,法院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创造条件,形成科学系统的改革思路,从自身角度积极推进,以内部改革来促进外部改革。全国开发区法院,绝大多数是基层法院,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所存在的困难是很多的,这就要求采取卓有成效的配套改革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
  1、与法官员额制同步推进,对案件进行不同类型和层次的划分,实行案件分流、程序分类。开发区法院都是改革开放中的新兴产物,在其蓬勃发展过程中法院总体案件数会逐步大量上升,就拿广州开发区法院来说,2002年的收案数为1216件,是2001年的两倍,随着司法管辖面积的不断扩大,2003年上半年的收案数已经超过了2002年全年收案数。法院目前能做的就是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结合审前程序改革,将大量案件解决在审前程序。通过审前程序,由审前程序法官(应是法官助理,而不是由职业法官担任)将大量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案件或当事人不到庭的案件(需修改民诉法,设立简易判决制度)或调解或简易判决进行解决。将案情复杂、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案件由审前程序法官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确立争点后交法官审理,这样庭审程序较现在也将大为简便、快捷。估计这样的话,庭审法官数量要求将大为减少,案件裁判权将集中在少而精的具有法官员额的法官手里。
  2、区分不同层次的法官职业化标准。绝大多数开发区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法官侧重于解决纠纷功能,注重个案的细节和事实问题,其要求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对查明事实方面的能力和经验要求较高,而对于法学理论和学术才能相对要求较低。而上诉法院法官侧重于规则制定,对法学理论积累和学术才能的注重明显超出其在查明事实方面的能力和经验。不能简单地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格式来套中国基层法院法官,毕竟基层法院法官主要工作是在了解基本法律原则的情况下解决纠纷,解决纠纷是第一位的任务。故在法官职业化过程中应根据各级法院的工作状况和关注重点,确定不同的职业化标准。对开发区这样的基层法院而言,法官职业化应侧重于法官解决事实争议的能力和经验,适当关注法学理论水平。
  与此相对应,考虑到开发区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处理同样数量案件的工作量要比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大,在确定法官员额时应给予开发区法院以一定的倾斜。考虑到开发区法院处理一审案件,花费在事实认定上的时间较多,要适当增加开发区法院法官员额,以适应基层法院的司法任务需要。
  3、在法院内部,待遇向职业化法官倾斜。开发区法院在全国基层法院中总体待遇较优,但还应在法院内部进行微小调整。即在争取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后,在法院范围内利用法院可动用的权限向职业法官倾斜待遇,以隆职业法官地位,以此来增加职业法官的职业吸引力。
4、确保职业法官工作重心在主持庭审、决定案件裁判。对于大量的案件程序性事务则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完成。社会对于法院提出的“咨询角色”要求可由法官助理和专职人员去完成。当然,法官职业化也不意味着职业法官脱离社会、脱离民众,法官也要注意多接触了解社会,庭审要保持亲和力。
  三、法官职业化建设应注重渐进式改革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既涉及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在当代中国的重新定位,又涉及人民司法的未来前景;既涉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又涉及走中国特色法官职业化道路的问题;既涉及党的人事、财政政策,又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既涉及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观念更新,又涉及审判权的重组优化和人员分流。因此,高歌猛进、疾风骤雨的改革方式不适于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我们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历史,立足现实,实事求是,以渐进式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根据各地、各级法院的实际情况,分层次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进程。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而且需要广大法官的观念更新和积极参与,但在这两方面东部地区法院特别是开发区法院、中高级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差距都较大。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而法院经费又靠地方保障,因而各地各级法院物质保障方面差距明显,主要表现为东部地区法院特别是开发区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差距大,中高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差距大。对于条件较差的法院,加速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抬高法院“门槛”,将可能导致这些地区匮乏人才的矛盾加剧。另一方面,东部地区特别是开发区法院法官与西部地区法官思想观念、创新意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东部地区法院法官思想解放,富有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强,易于接受先进的司法理念,因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在东部地区法院遇到的阻力相对较小。
  所以,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中不得不考虑到各地、各级法院参次不齐的情况,对于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改革步子可迈得快一些;相反,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则适当从缓为宜;同时,可把各方面条件较为优越的开发区法院作为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点法院。
  (二)加快涉及法院系统内部的改革步伐,涉及法院外部的改革则应从缓为宜。
  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必然涉及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中某些十分复杂的深层次问题。有些改革措施法院系统内部基本能够解决,如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法官的培训制度和惩戒制度等,改革的步子就可迈得大一些、快一些。有些改革措施需要与有关部门沟通,报请领导机关批准制定新的制度或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才能最终解决,就需要从缓。
  首先是关于法官的待遇问题。在目前的国情下,单方面提高法官的待遇必然会遇到来至各方面的阻力。所以,今后法官队伍的待遇何时提高,提高多少,与检察官、公务员的差距有多大,本质上是国家财富的再分配,牵涉到的问题相当多,也相当复杂,显然现在不是解决的最佳时机。只有在大幅精简法官数量的前提下,在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有效提高的基础上,国家才可能专门就法官的待遇问题作出制度性规定。
  其次是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问题。法官职业化建设必然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但是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在正处在摸索、试点阶段,各地推行的法官职业化改革举措不尽相同,尚无统一的结论,故修订法律法规的工作不能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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