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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见司法警察聘任制
发布时间:2012-08-30 13:15:16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2003年 ) 

(作者: 吴燕军 )


  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
我国“入世”后,随着人民法院改革步伐的不断前进,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力量所接触的  各种新类型的问题也随之大增,更加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不可避免地摆到司法警察面前。随着审判领域的不断拓宽,司法警察所担负参与审判、执行活动的角色也会不断增多,这对司法警察的人力要求和素质要求都将不断提高,故此,要保障司法警察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多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改革司法警察的人事管理制度,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已成为开展司法警察工作的基础,也是人民法院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
  目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已大面积增加,属我院管辖的各类案件明显增多。面对法院各项工作的需要,司法警察的警力已远远无法给予保障和满足,要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尽快在本院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二十八条规定:“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试行这一规定,可以较好地解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结合各院实际情况,对试行司法警察聘任制,笔者认为需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高度重视。因司法警察工作在人民法院工作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不是随便由他人可以替代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的重要警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准军事力量,其既是展示审判工作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好审判权和执行权的重要保障。过去,司法警察工作没有步入正轨,对警队、警员、警力等多方面要求的标准不高,不少问题没有解决。目前,警力需求不足在本院(包括个别基层法院)已成一大问题。明显表现在:押解比例失调,常常是人少押人多;异性押解现象也常出现,还存在着强制执行和公判大会的警力无法保障等问题。不少本应属人民法院独立完成的工作,却要求助于公安系统支援才能完成。表面看来并无不妥,正反都是人民警察,却不知存在着难言的隐患。警种的不同关系着职责的不同,它所负的责任和承担的后果也必然不同,一但工作有所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恶果(如涉及国家赔偿等问题),影响的就不仅仅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和人民法院的外在形象了,它很可能会直接影响政法机关的内部关系和对外形象。再有就是押解时法警警力不足,借用本院其他部门人员协助押解的现象不应长期存在。原因很简单,因为其他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所受的培训均不允许他(她)们从事这一危险工作,长期如此,将使法院内部出现权责不分、管理混乱的问题,将影响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和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就此不必多写。或许会有同志认为这是小题大做,但笔者认为凡事还是应多从坏处着想(法院的人常说“法警出事无小事”);好处着手,防患于未然,莫等麻烦上门为好。以上所述,仅是希望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有所认识和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要解决的当然是下一个问题。
  二、落实编制。改革司法警察的人事管理制度,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面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需要,司法警察的人数需要不断增加,对于增加司法警察编制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按比例确定法院内部司法警察的人数,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必须落实司法警察的编制,不能让非法警人员占用法警编制,造成司法警察人员不足,削弱司法警察队伍战斗力。对于一些需要较多司法警察的法院,在遇到政法编制不足的情况下,应主动、积极地向当地政府申请地方编制,对采取地方编制的司法警察实行聘任制,以此来补充法警,解决警力不足的矛盾。
  三、把好程序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第六条对聘任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除最高法院聘任司法警察的工作由最高院政治部组织实施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司法警察工作,均由高级法院政治部组织实施。在招聘前,应当与人事、财政部门充分联系、沟通,征得当地编委批准,由当地财政给予经费保障。招聘司法警察时,要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单位的名称、空缺数额、聘任条件、聘任期限和聘任方法等有关事项。在公开的场合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入围者参加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分为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成绩张榜公布),考试合格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上述程序,必不可缺,目的就是为了严把下一关。
  四、严把进人关。对聘用的司法警察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聘任的对象应当是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为保证司法警察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应优先考虑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并从中择优录用。对拟招聘作为聘任制司法警察的人员必须逐级经法警部门、政工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到高级法院法警总队,由法警总队汇同有关部门根据文化考试、体能测试、身体检查等综合情况,确定合格人选后审核批准,以保证进人的综合质量。
  五、进行培训。合格的司法警察,不只是身着警服,徒有其表,他应具有一定的内在素质(法律知识、警务知识等)和外在形象(警容风纪、言谈举止等)。我们应认识到,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面对的是社会群众,甚至是国际社会,是展示人民法院形象的一个窗口,其一言一行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着国家和法律。如果让一个对法庭规则都不懂的人穿着警服进入神圣的法庭,他怎能代表国家行使好职权,又怎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对新警上岗前的培训十分重要,必不可少,应象军队一样,临时组建新兵连,进行新兵训练,使普通百姓很好地转变为合格的军人。而我们所做的是,使一个普通百姓向合格警察的转变。
  六、签订合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者需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再由招聘单位与被聘人签订聘任合同。
  上述工作,重点还是落实编制问题。当然,各地情况不同,各级党委、政府、法院的工作也是各司其责,但我们的工作性质和方向是一致的,都是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都要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我们还是应努力地去争取,向当地政府解释一些法院工作细节方面的问题,以达到落实编制的目的,否则一切将无从谈起。
  司法警察聘任制工作开展以来(从2001年10月始),已经很好地解决了我省大部分法院警力不足的矛盾,聘任的司法警察正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目前为止,全广东省有法院司法警察2000名左右,其中聘任制司法警察就有上千人,占全省司法警察总数的半数。在公安战线上,为强化广州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市委决定,在原来连续3年每年增加1000名警察的基础上,今后3年每年给公安机关净增1000~1500名警察,今年就将增加2000名(见2003年9月6日广州日报A1)。同是警察,分工不同,目的一致。法院司法警察警力紧缺的问题是否也应得到重视和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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