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2003年 )
(作者: 林南清 )
“办公自动化”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以来,经历了两次大的变化,先是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个人电脑、办公套件为主要标志,实现了数据统计和文档写作信息化,即将办公信息载体从原始纸介质方式转向电子介质方式。其次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到现在的以网络技术和协同工作技术为主要特征,实现了工作流程自动化,即将收发文从传统的手工方式转向工作流自动化方式。经过这两次巨大的改进,“办公自动化”己经能够实现了政府机关不同职能部门间的工作流程自动化。不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间的协作大大加强,从而使政府办公的效率得到较大的提高。而且,以国际互联网为基础,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了移动办公,政府机关的资源的利用不再受通讯技术的限制,从而实现了电子政务的网络化办公,这大大地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
法院的办公自动化建设一直落后于其它的政府机关,究其原因,跟法院的管理职能有一定的关系。最近这几年,随着法院“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的提出,针对法院办公自动化的信息化建设逐步迈向正轨。2002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王世民在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几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全面开展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把电子政务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信息化工作的重点,政府先行,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的决策、方针和措施是完全正确的,对于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挑战,加快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监督,实现公正司法,具有深远的意义。”另外对于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他作了以下的解释:“以计算机网络硬件、软件平台为中心,以现代通信网络为载体,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人民法院信息的采集、制作、传输、发布、存储、利用手段的现代化,构筑以人民法院审判信息为中心的全国法院司法信息数据库,实现法院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同时可以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司法信息服务的系统建设工程。”
改革旧有的办案模式,把完全手工、人工的办案模式转向依托高科技网络系统,以案件的电子信息为主线,全体办案人员紧密配合,利用智能化的软件系统程序,实现从立案、排期、分案、庭审、合议、监督、结案到归档的自动化办案模式。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其中一套好的办案系统即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下面以我院的自动化办案系统为例,就立案、办案、监督三个重要部分谈谈办公自动化跟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一、立案:立案法官通过录入把立案人提供的立案材料输入网络系统,形成电子案件的第一手材料,通过网络系统的自动处理,生成立案审批表。立案法官可通过网络系统,即时向主管庭长发出是否要立案申请,主管庭长在自己的电子屏幕上显示是否立案审批信息,主管庭长可对当前的立案信息进行处理,比如能确定是否立案的可马上审批,然后通过网络系统返回立案法官是否决定立案;另外需要上报主管院长的可通过网络上报,同理主管院长经过网络系统审批后马上返回当前主管庭长是否决定立案,再通过网络系统通知立案法官是否立案。整个立案过程在短短几分钟内完成,既省时又避免了原始案件在传输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遇见的人为因素影响。
二、办案:经过立案系统确认立案后,会自动产生该案件的案号,然后自动进入排期分案,此时网络办案系统会根据案件类型、最适合办理该类型案件的现有法官及最适合办理该类型案件的现有法官各人的存案量等因素去确定最优的审判法官,这完全杜绝了办案法官找案办的情况出现,有效地防止当事人私下找办案法官进行幕后交易。另外办案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可通过网络办案系统的资源数据库查询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类似的案例,这些对办案法官节省办案时间有很大的帮助。
三、监督:案件的监督可分为法院领导案件监督及大众监督。通过法院网络办案系统的监督程序,法院领导可对本院所有的各类案件进行全程智能监督,可监督案件的相对动态、办案法官、案件资料、判决书、办案审限等等,避免冤假错案、超审限办案等等的恨况发生。大众监督可通过法院网络办案系统的外网程序(接入国际互联网),查询到所关心的案件的相对动态、办案法官、案件资料、判决书、办案审限等等,并可通过网络上的留言板对案件发表意见,提出问题等等。大众监督是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不断加快,全球信息化事业的高速发展,旧有的办案模式已经大大地阻碍了法院推广“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的力度。目前我国大部分基层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离“办公自动化”水平还有一定的距离,有的法院即使完成了最先进的网络系统硬件改造,由于网络系统办公软件的滞后,加上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法官接受先进的“办公自动化”理念还存在一定的思想误区,所以各级法院必须加大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力度,统一思想,为实现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目标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