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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监察工作和审判工作最佳切入点
发布时间:2012-08-30 13:15:16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2003年 ) 

(作者: 周蕴 )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能否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直接关系到“两个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真正落实。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有效预防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关键要找准纪检监察工作与审判工作的最佳切入点。监察部门在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中,属行政部门,其行使的职能是行政监督,可以称为内部监督。通常对法院违法违纪的监督还有法律监督(审判监督庭的监督和检察院监督)和社会监督(聘请司法监督员监督、舆论监督等)。法律监督,主要通过法定程序,审查案件在事实、程序、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党内监督,则是对有错的案件进行审查,确定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两个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互不交叉,也不允许交叉。但是,两条直线平行,必定会出现漏洞,监察工作必须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以适应和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一、 人员选配
  法院监察室是代表法院对本院干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审判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虽然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但却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机构。担任监察干部,光有政治热情是不够的,需要具备这样的素质:第一,要有热爱这一行的事业心和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较敏锐的观察能力和分析能力,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丰富经验和技能;第二,有较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第三,具有高尚的品质,高素质纪检干部,其自身形象具有威慑力、凝聚力和感召力,能够使干警信服,开展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 关口前移
  监察工作主要有三项重要职责:教育、监督、查处。抓关
  口前移,就是把教育和监督职责放在重要位置上,抓早、抓紧、抓好、抓实。教育是预防干部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每当我看到一些干部因违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心情十分沉重。为国家痛心、为这些干部痛心、为他们的亲人痛心。他们不仅败坏党和国家形象,而且也断送了自己大好前程和亲人的期望,一失于己、二失于家、三失于党和人民。绝大多数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和法官位置时,都是非常优秀的,由于掌握权力之后,没有加强自身教育。抓好教育可以挽救一个干部,这是我们党多年的经验总结。只有通过教育,才能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才能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加强监督工作,对预防干部违法违纪,可以起到警诫作用。一个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走上违法道路,都有一个演变过程,千里之堤,往往溃于蚁穴,如果及时堵塞蚁穴,何惧风吹浪打;如果及时提醒干部,指出问题,督促其改正,就可以抑制和消除违法违纪心理的滋生。党组织对干部的关心爱护,既要体现在使用上,更要体现在监督上。监督不力,就是放任干部犯罪,是监察干部的失职。要抓住线索一查到底,而且明确指出被监督干部的错误,彻底打消其侥幸心理,使其不敢违法。
  三、 主动介入审执工作
  监察部门主动介入审、执工作是当前各个法院较为普遍的做法,但介入的程度如何把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对案件的再审权由审判监督庭行使,监察部门在贯彻“两个办法”时,应当在对人的行为的监督上下功夫,
第一,抓好事前监督,对本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改革措施、重大的举措进行监督。监察部门要参与改革措施的制定工作,从有利于公正与效率的目的出发,提出便于监督的建议和意见,确保改革沿着正确方向进行。
  第二,抓好审判、执行的程序监督,一是监察部门要参与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在实施电脑管理的法院,给监察部门一定权限,使之便于利用电脑网络对案件流程进行监督;暂不具备电脑管理条件的法院,应当要求司法统计部门每月将详细的统计数据报监察部门,使监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动态监督。二是对审判、执行等公开性活动进行监督,如摇珠选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监督;重大的执行活动,监察部门要到场监督等。三是对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要提前介入,监察部门的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讨论,及时了解案情。
  第三,抓好事后监督,一是建立违法办案追究制度。基层法院由于人员限制,不可能成立专门的案件违法审判案件检查组,但可以建立非常设机构,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违法案件追究工作。在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理顺审判机制与监督管理机制的关系:审判监督庭和监察部门负责收集审查违法审判线索;审判监督庭和审判委员会负责违法审判责任的定性;监察部门负责违法审判责任人员的处理。要遵循处理人员的,不处理案件;审理案件的,不处理人的原则,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形成有效运作的监督体系。二是建立经常性的案件评查制度。及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案件及违法审判的案件,及时进行处理。案件评查工作与查处违法案件工作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目标的不确定性。因此,案件评查工作如果处理不好,会挫伤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案件评查制度,要注意把查找问题与树立榜样结合起来,表彰和处罚结合起来。对质量差的案件,要指出问题,严肃处理,对质量和社会效果较好的案件,要大张旗鼓、理直气壮地宣传表彰,使审判人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第四,要发挥警戒教育的作用。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目的在于规范审判程序,监督审判组织和全体审判人员严肃执法,实现裁判公正。对违法办案人员的追究,不仅要处理当事人,更要对其他人员以警示。因此,要充分发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警示作用,召开机关违法审判责任评析追究大会,公开宣布对违法审判人员的处理决定,对有执法不严、不公的问题进行评析,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所在,客观公正地指出办案错误,在教育本人的同时给大家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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