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学园地>法理探讨> 正文法理探讨
开发区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实践与体会
发布时间:2012-08-30 13:15:16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2002年 ) 

(作者: 关欣 )


  论文提要:
  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化而创造的司法制度。在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院审判活动中日益活跃起来,尽管这项制度的实施伴随着司法改革已逐步显现了它在保障司法民主、防止司法腐败中的制度功能,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着流于形式,管理不规范等不尽人意的现象。在突出'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今天,《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工作内容列入其中。开发区法院在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队伍的过程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走上了一条逐步完善和规范的道路。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颁布生效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基本内容部分'关于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中的第二十三条'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方面指出:'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产生程序、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权利义务、经费保障等问题,在总结经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得到落实和加强(1999年5月8日,经肖扬院长签署,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的议案》)。'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在全面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过程中,紧密结合开发区审判工作的特点和法院工作的实际,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着力建设一支适应开发区审判工作需要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形成了一支由具有一定审判工作实践、具备多方面专业技能知识、适应审判工作要求的人员组成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对促进审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开发区法院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是于1997年11月建院的,随着经济开发的不断深入,区域范围的不断拓展,案件管辖范围呈放射式,建院以来受理的各类案件形成逐年上升的梯形态势,特别是2002年9月份以来,受理案件已突破千件,而审判力量则显得相对不足,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持续在20名左右,尚有部分审判人员在非审判岗位。同时,作为国家级开发区法院受案类型具有其自身的突出特点,新类型案件以及涉及信用证抵押贷款、劳资劳务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在所受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为缓解案件的压力,发挥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的促进作用,开发区法院党组把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队伍作为实施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加强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1999年4月30日,开发区法院通过两委机关推荐进行了首批聘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以后又分别从区工会女工委员会聘请了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利专设的人民陪审员以及为挽救失足青少年专设的'羊城金不换'工程人民陪审员。2002年9月,开发区法院首次采取自愿报名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任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并对现有的人民陪审员根据其自身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了适当调整。目前,开发区法院有人民陪审员16名,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达百分之百,其中教授1名、医学专家1名,建筑、环保、审计、教育等方面的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数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3名,退休人员2名,年龄最大的60岁,最小的24岁;累计参加案件审理200余人次。调查显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大都保持较高的案件质量,且案件的上诉、申诉情况相对发生较少。
  二、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的主要举措
  开发区法院聘任和使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正确实施和不断完善不仅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是一项社会效果非常显著的法制建设工程。然而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建立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从聘任到进行运作,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工作到位,规范管理,否则其促进作用也好,社会效果也罢,是难以凸现的。甚至会形成摆设,流于形式,丧失其建立陪审员制度意义的初衷。而目前法院系统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个尚待完善的工作,处于一个亟待规范的状态,这既为这项工作的开展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也留下了探索的空间。开发区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建设经历了一个探索、发展、步入轨道的运作过程。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开发区法院在以下几个环节上采取了有力的措施:
  (一)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精神,参照其他法院的做法,制定开发区法院人民陪审员聘任工作方案。'与审判人员享有同等权?的职能定位至少为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角色定位作出了法律意义的规范。在这个意义上,开发区法院结合审判人员的工作要求,参照《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制定的《关于完善特邀陪审员制度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了较为切实可行的、操作性较强的《开发区法院聘用人民陪审员工作方案》。使开发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从建立之初得以站在别人肩膀上走起步。方案中确定了聘任人民陪审员的目的、担任陪审员的要求、确认陪审员的程序、培训陪审员的步骤,管理陪审员的办法等内容。
  (二)公开透明的聘任方式。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聘任人民陪审员是保证这项工作制度有鲜活的、强大的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它既是人民陪审员担任者基本素质的重要保障,也是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基本条件。开发区法院为切实在聘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第一步:公开招聘。利用《开发区报》、开发区有线电视台、区信息中心网络以及张贴聘任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聘任的公告,公告上将聘任条件具体而明确、简明扼要地提出来。第二步:自愿报名。自愿报名者来院填写报名申请表,申请表中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名,凡未填写报名申请表的不具有参加聘任的资格。第三步:作出决定。经院审委会对申请报名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核实后,按照要求逐个作出确定,制作聘任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书。第四步: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开发区法院对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第五步:任命颁证。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公开聘任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第六步:建立档案。我院在2002年9月的公开招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中,得到了许多热心法院审判事业的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关注,申请报名人数近百人,而确定聘任人数仅为10人,为了爱护广大公众参与陪审的积极性,也为了使人民陪审员工作能有更广阔的资源空间,开发区法院充分利用这次自愿报名人员较为踊跃、人员所涉行业较为广泛的机会,在确定了聘任人员之后,将所有报名人员基本情况列表造册,建立了人民陪审员资源档案,并告知各位申请报名者,以便于在将来的审判工作中确有需要的情况下,从中进行挑选特邀陪审人员。通过以上六个步骤的工作,一是增强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责任感、荣誉感、使命感,二是人民陪审员得到了社会和审判工作单位的广泛认可,具有一定的工作威望;三是促进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激发对陪审工作的忠诚度和热爱感,激发自觉学习钻研法律知识、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动力。 
  (三)业务培训与妥善使用并举的管理办法。
  勿庸置疑,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审判业务基础培训是人民陪审员顺利开展陪审工作的基本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容易流于形式、参与陪审的积极性会逐渐淡漠,很重要的一条就在于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没有跟上去,虎头蛇尾,重组建、轻培训,在陪审员与审判业务之间始终保持着距离,陪审员在进行陪审中找不到感觉,显然这项工作就很难深入发展下去。开发区法院一是组织陪审员到两级法院的审判庭进行庭审观摩,二是不定期组织陪审员上业务培训课,三是印发业务培训资料,四是组织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新法规学习班的学习,五是参加法官审判业务交流活动。总之,最大限度地为人民陪审员提供更多、更好的审判业务学习条件,调动他们参加审判工作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对所担任的工作投入更多的热情。 
  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安排是一项具体而又不可忽略的工作环节,一般来讲,应该由作出排期开庭的部门统一安排,否则会产生陪审员与审判工作相脱节、相碰撞的现象,造成陪审员参加陪审活动或过多或过少以及适合参加案件审理的陪审员未能予以安排等现象发生,因此陪审员的庭审活动应该统筹安排。防止产生工作懈怠情绪,法院不可能设立人民陪审员的专职管理部门,只能由一个部门兼管,但必须认真落实,并及时与相关审判业务庭联系沟通。 
  (四)抓住'一个特点',走出'两个误区'。
  '充分发挥专家型人民陪审员的知识技能专长'是开发区法院在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紧紧抓住的一个特点。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人民陪审员更注重利用专业特长从社会道德标准的高度来对案件作出评断,与审判人员的思维可以形成互补。而专家型陪审员则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及时、正面地解答当事人(被告人)的困惑和疑虑,从而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也有利于当事人息讼服判,减少讼累。为此,开发区法院紧紧抓住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中的这一特殊作用的特点,在确定和聘任人民陪审员的人选中向科技界、专家型人员予以倾斜。在2002年公开招聘的人民陪审员中,工程师以上职称者占所聘任陪审员的80%,工作行业方面也结合开发区案件的类型特点予以侧重。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确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我院在审理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中,30岁的被告人张家才在工地与被害人徐某发生争执时用拳击伤徐某右眼,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的右眼是被钝器暴力作用所致眼球穿通伤,前房出血,眼膜离断,晶体脱落、视觉丧失,属重伤。但在法庭上,被告人却以被害人眼睛原来就不好,不是因伤害行为发生而造成的后果,而是在伤害行为之前就存在眼睛不好事实为由,拒不承认其造成的伤害后果这一事实。为此,我院聘请了人民陪审员、具有高级职称的开发区医院暴连喜院长当庭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分析,对被告人的眼睛造成重伤的事实从医学专家的角度阐述了意见,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的眼睛受其伤害前是确有疾患的,但仍有一定视力,而遭受被告人伤害行为后则完全失去了视力的过程,被告人最终承认了伤害事实的后果,并对自己的伤害行为有了悔罪的表示,法庭依法认定了这宗伤害案的事实作出判决。专业知识与法律运用相互结合,赋予了人民陪审员这支队伍以更强的生命力、战斗力。
  视陪审员为'劳动力'、是法院充门面的'摆设'是开展人民陪审员这项工作中容易步入的两个误区。开发区法院在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坚持从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出发,注意走出'两个误区',而高素质、专家型的陪审员决定了陪审员的工作是建立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之上的,迸发出来的参与积极性是由其内在的素质所决定的,破坏了'陪而不审'、'合而不?的产生基础,对避免'两个误区'的产生起到了较好的预防和抵制作用,可以说,开发区法院最初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多的思考是缓解案件压力,而随着这项制度的实施,通过正确的运作程序,使人民陪审员自身所应有的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与促进作用在实践中逐步显现出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在客观上对解决法院审判力量不足具有缓解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法院实行陪审制度的着眼点在于树立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价值,在于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在诉讼成本方面,陪审制度本身就具有减少道德错误成本的功能。同时,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是对审判工作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监督方式,对法院的审判人员的审判工作是一种无形的督促,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通过审判这一特殊的形式,审判人员与人民陪审员之间加强了了解和沟通,能够更直接地感受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注重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
  三、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体会和思考。
  在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中,陪审制度是可兴而不可废的。'陪审制度对于民主精神的体现,对于民众了解和认识司法精神,树理司法信心有重要的作用。'开发区法院在建立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探索中,初步取得了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双赢效果。体会到:第一,从公正与效率方面看,陪审从形式上增强了法院办案的透明度,有利于公正公开和公平地审理案件。健全的陪审制度与完善的司法制度相结合,对于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所要求的大目标起着助跑器的作用;第二,陪审制度内含的民主因素得以充分体现,对人们民主与法制意识的培养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第三,由于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审判活动,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督;第四,人民陪审员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义务宣传员,不论你是否愿意,陪审员必然会通过他的耳闻目睹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敬业精神作出自己的评价;第五,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作为处于改革开放'窗口'位置的开发区法院,应该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工作中有所建树,创立一条规范化的聘任、使用、培训、管理制度。陪审制作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的基本手段,它'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利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因此,用陪审制度实现审判权的社会分享,一方面能够给予公民一种'参与'的感受,'赋予每个公民一种主体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成员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另一方面,陪审制度也为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地把握审判过程提供了手段,由此形成了公民与法官之间的实际制约。所以,陪审制度既体现了职业审判机构及人员与公民对审判权的共享,也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过程的制约与参与,因此,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主要表现,是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体现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制度之一。类似开发区法院这样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选聘人民陪审员的公告,在经过自愿申请、资格审查、社会公示、任命颁证后确定人选的方法,具有操作简便、选择面广、透明度高的特点,相对于选举、推荐、任命的方法,更能体现民主性、公证性,但要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还必须进一步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界定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由于陪审员在法律素质和办案经验上与职业法官有一定的差距,为了确保审判质量,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应当坚持宜小不宜大的原则,也就是宁少勿滥。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通常只能是第一审的案情比较复杂或者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特别案件不宜由陪审员参与,简单民事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需陪审员参加。
  (二)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笼统地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实际上陪审员与审判员的职权和职责不可能完全等同,有必要对两者的职能进行科学的分工。具体而言,陪审员的主要职能是审查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审判员的主要职能是主持庭审,解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应当予以区别。
  (三)加强陪审工作的经费保障,为陪审员提供合理待遇。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人民陪审员经费使用相关规划,对于参与案件的陪审员给予相应的经费补贴或交通补贴,建议将此项费用列入法院经费预算,以便真正起到调动积极性,解除后顾之忧以及标准高低不一的问题。
  (四)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人民陪审员来源于社会各个阶层,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文化层次、法律知识的差异,而人民陪审员由于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通过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作用,克服以往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弊端。
  (五)有足够的时间保障参加庭审是担任陪审员的重要条件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工作是他履行职责的表现形式和重要意义所在,也是一种阶段性行为。而这一切职能的实现都必须通过时间这个载体来保证,没有时间上的保证,往往会对庭审、合议、宣判的安排造成影响,有碍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一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决不是一蹴而就的,一项制度的实施过程也决不会是尽善尽美的。开发区法院在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工作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今后的道路并不是平坦的,决不能就此止步。为了加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过程,为了人民审判事业的健康发展,审判机关希望吸纳有志于此项事业的各方面人士积极参与,让一批批'不穿制服的法官'在这里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发挥出更大的作用。而人民法院在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程中则是担当着组织者这一重要角色的,因此,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在改革中抓好仍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交通指引|收藏本站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技术支持: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建议浏览器版本在IE7.0以上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