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学园地>法理探讨> 正文法理探讨
开发区企业执行案件的特点和对策思考
发布时间:2012-08-30 13:15:16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2002年 ) 

(作者: 陈东生 )


  2000年是世纪之交的重要历史转折一年,亦是开发区二次创业的重要转折阶段。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探讨、研究,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提高社会综治工作的水平,将会为开发区二次创业提供更完善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根本上说就是依法治理。人民法院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环节,而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手段。审判工作的本质在于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执行工作的本质在于实现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的实现不完全取决于法院的主观作用,它是一项社会综合工作,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故执行工作的处理好坏对于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有重大影响。所以针对开发区企业的特点进行执行案件的对策研究,对开发区综治工作大有裨益。
  一、开发区企业执行案件的特点及成因
  开发区执行工作的特点与开发区作为生产加工区的经济结构的特点是相适应的,总体特征为'三多一少',即金融案件多,工人工资案件多,涉港、台的三资企业案件多,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少。
  (一) 金融案件存案比例大,执行难度高 
  开发区法院自1997年11月成立至2000年5月以来,执行案件中的金融案件收案数为200件,标的为67863.85万元,占全院各类执行案件比例的27.2%结案137件, 占全院各类执行案件结案数的23.6% , 其中完结81件, 执结率为59.12% , 终结2件,结案率为1.46% ,中止54件, 结案率为39.42% 。开发区金融机构为申请人的案件为180 件,区外金融机构 20 件。金融执行案件的存案数量大,结案率低,极大影响开发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流转,阻碍了开发区经济的发展。
  造成金融案件执结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法院本身执行力度不够强的主观原因外还受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经济政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的影响,然而更关键的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内部前几年不规范经营造成的不良后果。 
  开发区金融执行案件的重点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案件,共收案39件,占开发区法院金融案件的22% 。众所周知,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造成我省98年的金融风险,广州市国投、华侨投资公司等几家大型投资公司的兼并、重组的事实表明一向被认为经营灵活的投资公司由于其操作混乱,加剧中国的金融秩序混乱,不得不限制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生存。
  如大多数的金融机构产生的问题一样,开发区国投产生的问题也由其内外因素造成的。1、风险意识淡薄,随意发放贷款,放贷时忽视对借款方自身经济实力及资信的情况调查。例如有的单位的投资可行性计划根本就无多大的效益,而且本身就不具备经营能力,开发区国投仍注入大量的资金,有的单位旧债未还又举新债,致使大量国有资产白白流失,开发区国投在开发区法院所执行的大部分案件都存在类似的现象。更有甚者,金融机构的有关负责人为收取大量回扣,对借款方的还贷能力不予审查,形成不少关系贷款、问题贷款。2、没有发挥合同担保的作用。在金融担保中存在最多问题的是担保主体不具有担保资格,如随意接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或分支机构做担保,使担保形同虚设。例如开发区国投申请执行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总公司、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实验区财政局代垫集资款一案中,作为湛江东海岛经济开发总公司债券担保人的竟然是国家机关东海岛财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当事人双方,明知担保人无担保资格而与之签约,导致担保合同无效,造成债务难于追回。3、受国家经济政策影响,非法集资、帐外经营,形成大量债务。如开发区国投的非法集资标的将近10个亿。又如交通银行开发区支行存在的金融问题主要是94-96年期间帐外经营,银行作中间担保人,实际贷款方贷款到期而债务人无法偿还时,银行代垫本息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因而产生大量不良资产挂帐,据不完全统计这类问题贷款的案件几乎占交行所有债权的70%。
  开发区国投大多数问题贷款存在于93年至97年间,也就是中国金融秩序最混乱的那段时期。由于国家赋予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比银行更大的经营灵活性,内部监管机制不完善,对贷款的企业缺乏严格的资信审查,风险意识淡薄,发放贷款的随意性很大,从而造成金融机构大量不良资产的存在。当然造成这样的后果责任并不完全在金融机构,这与当时我国经济过热的历史大环境有关。这两年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调整使金融秩序有所好转,但前期造成的不良影响地消除仍需要一段时间。
  就案件本身而言,金融机构自身对执行案件的消极态度也防碍其债权的迅速回收。如法院今年4月出差前往湛江、茂名执行的7件案件中,作为申请人的某一金融机构居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一个帐号或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的企业状况一无所知,将一切希望寄托于法院身上。更令人遗憾的是在贷款已过偿还期限,甚至在诉讼时被告仍有财产,但该金融机构竟然没有采取必要的抵押担保或财产保全手段,一味不切实际期望对方偿还现金,当意识到以物偿贷时,已错过执行时机,财产早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导致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在银行又正在进行不良资产剥离工作,各银行成立管理公司,内部交接工作使此类案件目前处于停顿状态。
  (二)劳资纠纷资案件多
  开发区作为生产加工区,其固有的特点是企业多、产业工人多,所以比较容易引起劳资纠纷。从98年至今年5月,共受理工人工资案件111件,占执行案件的收案数的15.1%,结案率为96.4% 。工人工资案涉及工人切身利益,与社会治安密切相关,容易成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如广州华欧花园家具有限公司40余名职工申请执行工人工资,因法院一时无法解决工资款,引起工人的不满,于是在98年年三十下午跑到开发区管理委会大楼门前,要求管委会解决问题,引起管委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又如广州恒丰隆塑料实业有限公司19名工人上书管委会领导,要求解决工资等事件,都对社会治安造成压力,所以妥善解决工人工资问题,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安定,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纵观开发区企业的劳动纠纷案,我们发现这些企业如天臣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华欧花园家具有限公司,广州恒丰隆塑料实业有限公司等有以下特点:1、这些企业都是技术成分含量较低的加工企业,生产力水平不高。如天臣电子是生产电话机的小型企业,华欧公司是生产户外花园家具的简单加工企业,恒丰隆公司是生产塑料袋的加工企业,因此,对工人的技术素质和文化素质要求不高。2、这些企业设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想利用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但投资少赚钱快的心态致使公司的资金不足,导致企业本身的生产竞争力弱,生存力差。如天臣电子公司的企业注册资金为506万美元,实际并无投入,运作资金严重不足,却又按4000多万的资金规模运转。3、管理不规范,脱离不了我国私营企业所具有的典型的家族经营的小生产者的生产特色,缺乏严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目标。因为缺乏经营体系和目标,企业没有形成有竞争力的拳头产品,无法对市场的变化进行调节。这些企业的管理层存在着严重的裙带关系,任人唯亲,如华欧公司的负责人是两兄弟,天臣公司的管理层都是一些亲朋好友,恒丰隆公司的财务是经理的妻子,企业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衡制,容易滋生腐败现象。4、这些企业生产规模小,投资者追求短期效益,基本上存在着赚钱后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产生劳动争议时老板都不知去向的现象,富了老板,穷了企业和职工。
  (三) 涉港、台的中港、中台合资、合作企业涉案多
  因开发区招商引资、对外开放的窗口特点形成开发区三资企业多的特点。三资企业的引进对于利用外国资金,学习外国先进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促进本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三资企业的质量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外商独资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都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生产运作情况良好,守法经营,涉案少。又因为这些企业管理人员长期接受西方国家法制文化的熏陶,法律意识强,法律认可程度高,对法院的判决尊重,即使涉案也能够协助法院自觉履行。
  但是中港、中台合资、合作的企业却存在大量的问题,这些企业主要是为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资金实力不强,多数企业的注册资金实际并无投入,或严重不足,管理不规范,市场竞争力低,抵抗风险能力差。更有甚者,有些企业本身就是打着合资合作的幌子来诈骗钱财。如东珠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为其下属企业担保造成的,而这些下属企业均为中外合资企业。这些企业的外商追求短期利益,有的合资的目的本身是为了卖设备,如电机电器公司,外商对合资后的企业经营不闻不问,有的外商控制市场销路,一手包办企业的销路,压低产品的出厂价格,从中赚取差价,使企业利润更为微薄。由于这些中外合资企业普遍存在着短期经营行为,企业无自己的经营目标和管理体制,产品无法跟随市场发展的要求,竞争能力差,导致企业走向衰亡从而产生大量债务。
  上述企业的执行案件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可供执行的财产少。造成这样的原因与上述企业本身的特点关系密切。如金融企业的债务人无偿还能力的部分原因就是因为金融机构贷款时对借款的企业的资信和偿还能力缺乏必要的审查的恶性循环造成的。而且这类企业大多数都是简单的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技术含量成分低,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因企业对生产本身投入的成本低,生产厂房都是租来的,生产设备少,设备大多数又都不太先进,所以执行时无太多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有财产也远远不能清偿债务。
  二、开区企业执行案件的对策思考
  针对发开区企业执行案件的特点,我们认为执行作为一项社会范围内的工作,并非单靠法院内部工作可以解决的。俗语说解铃还须系铃人,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要针对开发区企业执行案件的特点广泛探讨执行案件的对策、思路。
  (一) 充分认识执行工作对依法治区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
  解决开发区企业的执行案件关系到开发区企业的根本利益 ,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开发区二次创业总体规划的顺利进行。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必须注重和加强法制环境的建设。作为实现法制重要环节的执行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开发区整体投资环境的建设。所以依靠开发区党委和法院领导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至关重要。法院要多向党委、人大请示汇报,争取党委、人大和行政部门的了解和支持。领导的关心和重视,尤其是法院领导为执行干警撑腰打气是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内在动力。 
  (二)建立良好的社会管理体制,为执行工作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深化,社会各方面的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良好发展。但长期形成的管理模式和传统文化习惯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体制健康发展,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所以解决执行工作的根本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管理体制。
  从开发区的特点着手,在宏观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1、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法制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区的观念,使各项制度的制订法律化,规范化;
  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支持法院独立办案的关系。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区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把投资设厂的审批和年审关,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处罚,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注销;行政主管部门亦要把握好投资企业项目立项的审批关,注意社会调查,加强宏观调控,吸取美特容器公司一落千丈的教训。避免只重数量而忽视质量的现象,宁缺毋滥,引进的项目可多以大型跨国公司或高科技产业为主。近两年来我们看到企业的引进正朝着这方面的趋势良好发展。3、建立企业欠薪保障机制,可以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行政机关、总工会、企业员工和企业等方面的人员组成,至于保障基金的来源可以由企业交纳固定的欠薪保障费及利息收入,欠薪保障金的投资收益,财政补贴中筹集。一但当企业出现不能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形时,则由工人向基金委员会申请垫付工资。这样工人的工资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从微观方面企业内部本身要使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金融机构而言就是要加强风险意识,严格把握好借款企业的资信审查关 。同时金融机构需努力摆脱行政部门影响,自觉接受市场的调控。完善社会劳动保障体系,使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加大执行力度,以法院为主,全社会密切配合,使法院执行工作走向良性循环的健康轨道
  针对开发区企业的特点,法院本身亦要加强执行干警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审执并重,严把审判质量,公正的审判是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时刻关注开发区经济发展的最新动态 ,加强与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做到预防为主,未雨绸缪。应将本区资不抵债又未歇业的被执行单位排列名单,尤其是将其中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被执行单位分类登记,定期通报给当地工商、税务登记部门,并提出司法建议,为他们有效科学地行使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监督和管理的职能,提供准确客观的信息,从而改变目前同这类国家机关之间缺乏联系,不善配合的封闭状态。
  法院要依法行使国家赋予权力,加大执行力度,因案制宜,积极探索多种切实可行的执行手段,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如采取公告曝光的方式,在传媒上公开被执行企业的名单,给这些企业形成社会压力,督促他们自觉履行义务;采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财产的查找时间,缩短执行周期;积极推广债转股方式,既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又避免债权人利益的损失,同时又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文明执法,坚持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一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企业,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坚决采取。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制观念强的特点,执行时要注意做到耐心的教育解释工作,先礼后兵,以理服人,提高执行艺术。 
  除法院加强执行力度外,社会各方面亦要密切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债权人不能将所有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期望坐享其成,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积极提供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这也是债权人应尽的法律义务。金融机构要大力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于法院查询、冻结,扣划有关帐号要给予方便。金融机构内部要加强信息交流工作,将资信记录不良或欠债客户的'黑名单'在金融机构内部予以通报,防止这类企业向不同的金融机构重复贷款,以减少损失。只有金融机构与法院双方共同努力密切配合,才有利于债权的顺利回收。
  (四) 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大力做好法律宣传工作,使大家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由法院、劳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经常性地开办一些法律讲座;在宣传栏或宣传刊物上刊登一些法律常识介绍和案例分析,逐渐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减少争讼,发挥综合治理的效用。
  中共中央1999年7月中发[ 1999] 11号文转发的《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极大地扭转执行工作的不利局面,执行环境得到极大地改善。全社会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重视执行工作,有力地推动执行工作健康发展,亦为开发区企业的执行工作带来新的契机,同时在一定的程度上也使开发区的综合治理系统工作的环节得到加强。只要包括法院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开发区企业执行的局面将会焕然一新的。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交通指引|收藏本站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
技术支持: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建议浏览器版本在IE7.0以上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