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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组织开展立案工作 --从方法论角度演绎立案庭长职位竞争话语
发布时间:2012-08-30 13:15:16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2002年 ) 

(作者: 余炳奎 )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神圣地履行国家司法权。其神圣性在于司法是解决社会冲突的制度化手段。司法程序机制能够吸收、中和诸多社会矛盾,把尖锐的矛盾转化为技术问题,通过正当程序加以化解,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防止社会主体遇有纷争寻求帮助于草莽之间而不寻求社会正义于人民法院。按照现行法律建构,法院司法权集中体现于立案、审判、执行三项权能。立案工作对外是相对于主体的告诉申诉而言的。既包括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指控的公诉,但大量的是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寻求司法救济的起诉,或者投诉、申诉、来访。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案工作具有凝聚主体寻求正义于法院,以及消化冲突者怨恨的作用。立案机构成为冲突主体与法院对话、沟通的前沿。既是法院直面当事人、了解社会诉讼动态的渠道,借以作出工作决策的基础;也是当事人洞悉法院,或者说是法院展现公正与效率形象,取得社会信任的一个窗口。立案机构的内在职能按照现有改革趋向则包含案件的流程管理,审前程序的运作,以及一些辅助性工作等。既是启动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从案件流程管理上讲也是最后一道环节,成为程序启动的进口与程序疏通的出口,对审判、执行工作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既是联通当事人与裁判及执行法官的中枢,也是隔离法官与当事人庭前接触保证程序正当性的防线,对提高工作效率和实现司法公正有着现实的意义。尽管立案工作并没有裁判定乾坤的威风,也没有执行见成效的辉煌,但其与审判和执行一道构成程序的全过程,并且横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域,涉及司法权的几乎相关内容,对程序全过程起到管理与疏导作用,共同履行司法权的神圣职责。
  基于上述认识,立案工作功能的正当、高效发挥,主要在于其'凝聚力'的形成而且不断地增强,以及其程序运作的畅通。所以,'外树形象'、取信于民无疑是首先应当考虑的工作目标,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体现法院的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及对法律的信心。其次是形成高效运行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以及涵盖案件办理全过程的效率控制与质量控制相结合的全程跟踪体系,促进法院整体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再次是规范审前程序的操作,一方面通过审前程序化解、中和部分当事人愿意和解的案件,以及筛选、分解促使案件繁简分流;另一方面设置庭审前置性工作,把案件一些程序事务消化于案件进入庭审之前,促进审判的高效及优质进行。
  立案工作目标及其职能作用的实现和发挥,应着重把握三项原则及其运作措施:
  一、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是做好立案工作的根本所在。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善待当事人。如果我们把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比喻为一种消费的话,那么当事人就是法院的消费者,而非官本位意识的管理对象,我们有义务和责任为其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当一个怀有怨恨的冲突者走进法院大堂时,其情绪可能是偏激甚至是非理性的,我们要体现冲突疏导能力和修养,消化其怨恨。一件投诉从构成要件说并不能成诉时,则需要表现我们深厚的法律修养,阐明法的观点,耐心说服,化解矛盾。与此同时,我们应确立'有权利就有诉权'的理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并予必要的诉讼指导。这些都要求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亲和,才能有效地发挥司法对社会矛盾的消化中和能力,增强社会主体求助于公平正义程序解决矛盾的信念。
  另一方面是严于管理队伍。从司法公正的实务上讲,操作法律的人比法律更加重要。法官作为司法者被喻为'活的法律',是'法律借以说话的嘴巴'。司法队伍的品质是保障司法质量与效率的举足轻重的基本要素,其伦理道德修养强烈地影响着司法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队伍素质的提高主要源于教育和培训。从管理层面或者说从政治层面上,应当加强队伍的法纪教育与监督,从他律的角度以制度建构形式保持队伍的政治觉悟及端正品行。无规矩则不成方圆,没有监督则容易滋生腐败。同时,应形成一种陶冶高尚情操,潜移默化的法官文化氛围,从自律的角度使队伍的每一成员慎独谨行,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从适用法律的技术层面上,则应加强培训,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增进法官的同质性,使每个法官都成为地道的法律专家。行内人不说行外话,才能保证法制的统一与严肃性。
  二、中立原则。这是涉及法官角色定位及处理与当事人关系的品行要求。中立原则要求法官在利益上与案件无涉,对当事人不具有好恶偏见。中立从根本上决定法官在程序中的被动和消极地位。司法权的最大特点也在于其被动性,通俗地讲就是所谓的'不告不理'。法官在当事人行使诉权时应秉持消极性,采取'无为而治'的态度,不能越俎代庖,影响其公正性。如果法官积极动员促使当事人成诉或教导当事人如何诉讼,必然令对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性及程序的正当性产生怀疑甚至不信任,而破坏法院的形象。其次,根据意思自治法律规则,法官的职权应受当事人处分原则的拘束。法官应当被动地按照当事人的主张审查立案,当事人愿意告谁、喜欢怎么告是当事人的权利,只要符合起诉条件都应予受理立案。而不宜借'指导'为名行干预之实,避免给予当事人以'门难进、案难?之嫌。再次,对任何与法官自己利益有关的涉讼,立案阶段同样都应当回避。法律上的回避制度应不仅仅限定于对案件的审判方面,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程序的正当性,增进司法的凝聚力。
  当然,法官的中立并非是机械的而是能动的,法官的'无为'并不可以免除其职责与义务的合法履行,对于法律要求其应当为之的行为则应采取主动态度,积极履行,做到职务为民而用,否则即为失职。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举证指导',法官就应当积极主动地在当事人起诉或应诉时向其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
  三、协调原则。如上述,司法权集中体现于立案、审判、执行三项权能, 最高法院采取'三权分立'方式,制度设计上把三项权能相应分离开来,由各业务庭分别行使。但法院司法权的行使是一个整体,更多情况下的提法都是'审判工作',即包括立案与执行的广义概念。所以,不能因为有利于内部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及相互制约等需要区分立、审、执,而武断地割裂有机联系的整个司法运作体系及其工作。三者只是法院整体司法工作的不同环节,分工的具体划分是相对而言然而却是连贯的,那么就应该一环紧扣一环,要注意树立全局观念,注重工作的协调、衔接,防止'各自为政',避免脱节。
  工作的协调还反映在外部关系上。一是与上级法院以及与其他法院之间的工作关系的联络。尽管法院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但下级法院还必须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涉及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冲突,以及一些工作事务,都存在协调问题。二是与行政机构的妥协。尤其是在受理行政诉讼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关系问题上,还必须讲究一些工作'艺术',妥善地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促使大家能够在同一个法律语境中沟通、对话与合作,尽量避免意见的分歧。其实,法律是实践性、世俗性的微观制度,对其理解和处置注定就是把事办'妥',而不苛求是'好'。虽然法院可以'独立行使审判?,但可不能步入'孤立'的歧途,我行我素地行使。毕竟在人事管理、财物保障等等方面,法院与行政机关存在着千丝万缕的'情结'。
  当前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趋势,倡导案件流程跟踪管理、审前程序工作等,都囊括于立案庭工作范围,即所谓的'大立案'。那么如何'大'中见'精',妥当地建构流程跟踪管理机制,规范审前程序,目前很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尚缺乏制度性的安排,即存在法律上统一规范缺失的情况。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过渡性阶段,需要不断地摸索、磨合、逐步完善。其存在的问题和难度是显现的。尤其在处理流程跟踪管理各个环节上,涉及方方面面的调节,犹如一个机械钟表工作机理,需要坚硬且有韧性的发条作为启动链,以及多个齿轮的吻合运行。如果发条过于脆弱则容易断折而无法带动程序运行,任何一个齿轮出现毛病或不相吻合都将使机制无法转动。作为一个新构建的机制,还存在各个'齿轮'的磨合,才能达到润滑的程度而使程序运转畅通,才能反映时间的周而复始、在时间随星转斗移的流逝中体现效率,而不至于时间的流逝留下的总是遗憾。困难主要不在于财物的短缺,而在于如何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源及协调各个环节的关系,创造和谐的运行体系,促进人达其能、人尽其材、材尽其用。如果把财物比喻为硬件的话,后者则是一个软件,尚有待于进一步地、不断地开发利用。
  这无疑需要改革的精神、锐意进取的勇气和能力,才能毕其使命。笔者80年代踏进法院大门,正值法院推行改革之初,亲历了法院整个改革过程,也在改革浪潮中成长为一位较优秀的庭长,并且是审判委员会委员,从一个中级法院的最高层次参与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及各项审判业务工作的决策,调开发区法院后,先后在执行庭、经济庭、办公室工作,对法院工作情况及管理,有较全面地把握。不但具有多方位的丰富实践经验,而且善于运用理论观察、思考实际问题,以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并勤于理性地归纳总结,有一定的写作能力。不但拥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涉足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有着广泛的学术兴趣,可以说是既懂法律也懂经济,对社会法律关系、经济关系及其运行规律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凭着对社会各种现象的关注、观察与思考兴趣,凭着对法院工作规律、特点的全面探索与不断掌握,凭着不断检讨、反思而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凭着辛勤耕耘而积累的知识和能力,凭着对事业的执着与好学上进的精神,凭着开拓创新的勇气与顽强拼搏、坚忍不拔的意志,笔者自豪地感到能够胜任庭长职位。我应当为事业贡献才智,应当有所作为而且自信也能够有所作为。当然,工作中的急躁冒进是应当注意克服的倾向,'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信条下的明哲保身是应该解放的思想禁锢,浅薄与浮躁、傲慢与偏见则是应该警惕的人性弱点。
  而在处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上,其对策从根本上讲,作为一个部门工作的组织领导者,本质上心中应怀公平正义之理念,视司法公正为己之天职与生命。公平正义既是法律的精神,即是法官心中的上帝。工作思维上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的时空观与方法论,因时间、地点、条件的差异适时作出适法的客观判断。决策上统筹兼顾,把追求效率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且注意培育'共识'、增强团队的同质性,推动决策的贯彻落实。宏观层面上注重理性思考,科学地论证与评估各类问题,驾驭全局。微观制度上从实际出发,进行周密的、可操作性的规划和设计。实际运作过程中,倡导合作精神,宽以待人、严于律己,处理好每个'齿轮'的吻合,使之能够潜意识地按照机制模式本能地进入角色,自我自觉地操作。归根到底,在于组织领导者自身综合质素的培育和提高,则什么问题都可迎刃而解,是为解决问题的对策之对策。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不揣之见,期盼领导们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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