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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
发布时间:2012-08-30 13:15:16 来源: 作者: 【字体: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2002年 ) 

(作者: 白峻 )


  【文章摘要】书记员对于法院庭审的顺利开展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传统的书记员分散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法院必须对书记员的产生标准、职务序列、管理形式等方面进行深入系统的改革,建立规范的书记员集中管理模式,同时,还需注意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书记员是专职负责庭审记录工作及办理有关审判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环,其工作状态直接影响着审判工作质量,书记员工作有着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其性质与法官工作也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不可采用相同的管理体制。
  一、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有关书记员工作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0条:'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此外,在三大诉讼法中,均有关于书记员职责的规定,主要包括接收诉讼材料、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庭记录、宣判与送达、协助执行、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等工作。但对书记员的管理,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1995年起施行的《法官法》对书记员管理的规定仅有第48条:'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可见,对于书记员的管理没有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 
目  前,我国法官数量庞大,审书比例失调,总的说来,审判队伍中法官数量太多,而承担审判辅助性工作的书记员又太少。正在进行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改革虽一定程度地缓解了这种矛盾,但这种队伍建设的结构性偏差仍未能得到完全改变。长期以来,审判管理工作中的行政管理气息浓重,法院内形成了从书记员到法官、庭长、院长的多层级行政管理模式,法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应有的地位,这种情形不仅违背了审判独立的原则,进而还使得法官与书记员间的关系也异化成为一种上下级间的行政关系,书记员一直被作为法院内行政链条中的最低一级对待。而现代书记员管理体制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核心是更好为法官提供服务,它以法官独立审判为前置原则,以新型法官制度的建立为前提条件,书记员与法官之间、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的关系都是服务与保障的关系,它遵从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集约化、社会化大分工的原则,各有其独立价值,各成独立序列,管理上客观要求按照职业特点对人员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突出职业特点。 
  因此,改革现行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现行书记员管理体制的状况及弊端。
  全国大多数法院在书记员管理上的做法都是基本一致的,通常是:1、书记员实行分散管理,分布于刑庭、民庭、行政庭等各职能庭和基层法庭。2、、书记员的晋升方向是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只是一个过渡阶段,很少有终身当书记员的。3、、书记员从事的工作相对稳定,如刑庭书记员只负责刑事案件的记录,而不负责民事案件的记录。4、书记员职能低于助理审判员,且书记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书记员不再划分等级。
  这种传统书记员的管理体制曾经发挥过很大积极作用,但与形势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出现的弊端也不少。主要表现在:忽视了书记员工作的特殊性。书记员工作的核心是记录工作和其他审判辅助工作,不同于法官的审判职能。《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工作虽与审判工作是相辅相成的,但二者并不存在附属或递进的关系。从书记员中选拔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不仅造成书记员队伍不稳定,而且使审书比例失调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有的法院只得让助理审判员同时兼任书记员,甚至审判员之间互相代为记录。有的法院干脆从社会上招聘书记员,素质难以保证。忽视了书记员工作的独立性。将书记员分散各庭,由法官传、帮、带,完全附属于法官的一审一书关系会在工作中过多地融入个人感情因素,甚至形成某些共同利益而可能发生违法违纪现象,书记员对审判员的监督作用甚微。忽视了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性。由于书记员职务的过渡性,使书记员失去钻研业务的源动力,造成书记员队伍素质很难提高和思想的极度不稳。书记员大多重视法律业务的学习,而忽视记录、归档等书记员基本素质的训练,不能为审判工作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书记员和审判员都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其工作都是相当重要、缺一不可的。因此,不改革书记员工作管理体制,就很难发挥书记员的职能作用。 
  三、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成效。
  目前,全国已有不少法院尝试对书记员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探索,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广西柳州中法院等法院实?大立案',书记员交由立案庭集中管理,实行集中管理模式,从而取代以往的分散管理模式;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管理室为全院47个合议庭各配备一名跟案书记员,启动了其书记员的'单序列双重管理模式';还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书记员处,变'一审一书的书记员分散管理为书记员处系统、规范的集中管理模式'。
  从改革的实效看,这些法院的改革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
  1、有利于建立新型'审书关系',促进书记员队伍的稳定。由于法官不再从书记员中产生,书记员有自己的晋升序列,调动了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了书记员队伍人心的稳定,解决了以往每提升一批法官就造成书记员岗位空缺、审书比例失调的问题。而且由于书记员集中管理,解决了由于各庭收案数不等而使书记员忙闲不均的情况,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此同时,法官可以集中精力抓审判,有利于提高裁判案件的效率和水平。 
  2、有利于书记员素质的提高。书记员集中管理后,职责明确,改变了过去审书代劳的现象。书记员有统一的工作规范,改变了由审判员考核评价标准不一的问题,使书记员的竞争意识大大增强。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的法院,不少书记员均已采用电脑或速录机记录,记录的速度、质量、美观程度都大有改善。卷宗装订井井有条,各种审判内勤工作质量都得到明显提高。 
  3、有利于书记员监督机制的健全。书记员独立管理后,改变了以往一审一书的固定搭配关系。由书记员处负责分案、安排开庭日期,杜绝了法官自定开庭日期的弊端,而且从制度上隔断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前与法官接触的问题,有利于公正办案。
  4、促进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书记员处安排开庭日期和统计、公布收结案情况,有利于保证及时开庭和在审限内结案,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使审判重心真正放到了庭上,符合控辩式庭审及时开庭、当庭宣判的要求。
  但这些法院的改革举措还带有试验性和局部性,缺乏系统性和完备性,有时改革措施中的缺陷还会较明显地暴露出来,因此,完善书记员管理体制还需要更充分的思考,更多的探索。 
  四、完善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具体思路。
  1、实行书记员终身制。这是新型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核心。书记员'终身制'是指书记员职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也就是说,书记员在任职期间,只能在书记员职责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能承担应由法官完成的工作或者晋升为法官。为了充分开发书记资源,顺利完成日益繁重的开庭记录、卷宗装订归档任务,应当实行书记员终身制。
  2、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在以往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中,由于书记员分散在各庭,不利于书记员的管理与整体提高。而成立书记员室或其他书记员专职机构,有利于对书记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和业务培训,即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所谓'集中管理'就是,书记员隶属书记员办公室,书记员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并设立几个小组分别负责刑事、民事、立案、审监、执行及速录员的管理工作。'分散使用'就是,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书记员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合理安排到各业务庭,在审判工作中协助审判员做好各项法律辅助性工作,当好法官助手。
  推行这一'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模式,既能使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同时又突出书记员要服从各审判庭工作指派,有利于建立新型的审书关系,使审判工作不因书记员管理体制变化而受到影响。
  3、书记员的产生及标准。长期以来,法院书记员的来源基本是军队转业干部、大学毕业生、以及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由于这些人员素质、文化层次参差不齐,容易影响人民法院的整体素质和书记员工作质量。因此,根据现行的人事管理机制,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书记员。
  由于法院书记员从事的是案件审理的记录工作,应当选择那些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品行、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书记员;同时,文字功底厚、擅长计算机专业也是担任书记员的重要条件。由于法院审判常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审判秘密,案卷本身的保密工作非常重要,因此,书记员还要有较强的保密意识。此外,上级法院的书记员可以从下级法院工作突出的书记员中选拔升任。国家和有关部门还可建立书记员学院(校),专门培养法院书记人才。
  4、实行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所谓单独职务序列,就是指书记员作为一个专门职业,独立建制,专门管理,实行与法官并行的运行机制,工作出色的书记员可以提升为书记长,也可以参照法官模式晋级。在过去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中,书记员被作为法官预备队,常常越俎代庖,代替法官制作审理报告和判决书,甚至主持开庭审理案件,导致书记员和法官职能不分,工作没有理顺。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审判效率,也有损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后,书记员有了独立的工作规则、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书记员将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同时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5、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要与审判流程管理体制的改革结合进行。案件流程管理制,指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其中的送达、开庭环节与书记员工作联系密切。开庭要由书记员记录,送达一般也通过书记员转交法警办理。因此,建立职业书记员制度必须与法院的其他改革相结合,以互相补充和促进。 
  五、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应注意的问题。
  在进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时,其积极作用突出但仍有一些不协调之处有待完善: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但书记员在法院干部序列中的地位还不明确,对书记员的任职条件、职务等级、晋升辞退等都缺乏法律保障;一些法院工作时间长,学历高的老书记员忙于准备取得法官资格的考试,已取得法官资格的亦不太安心书记员工作;书记员处与其它庭、处、室等在工作关系方面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理顺。故建议尽快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构建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工作任务的职业化书记员队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3)《人民司法》1999.8--《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的做法和体会》
(4)《华南新闻》2002.2.28--《粤高院审判走新步,合议庭配备跟案书记员》
(5)《人民法院报》2002.3.16--《改革现行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思考》,吕京生
(6)《陕西法院工作简报》2002.4.10--《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不断改革探索书记员管理新路子》
(7)《人民法院报》2001.5.12--《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探索--来自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报告》,倪金龙
(8)《人民法院报》1998.2--《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黄荣康
(9)《书记员集中管理利弊分析》,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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