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庆国
最近,萝岗法院少年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刘某与被告贺某均为3至4岁的小孩,均居住在萝岗区青年路的保税广场,且两家相距很近。被告贺某骑童车将原告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右胫腓骨骨折。原告刘某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院治疗9天。经基层组织调解,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对赔偿费用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贺英豪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1992元。
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刘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监护人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5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87.5元。对于此案能够调解结案,笔者有以下两点感悟:1、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认真、细致地查明案件事实,展示法官客观、公正的形象,给当事人树立信任感,为调解奠定良好的基础;2、在调解过程中适时提出调解建议。由于原被告是利益相对方,一般而言,原告希望获得更多的赔偿款,而被告则希望尽可能少支付赔偿款,双方经常在协商过程中担心己方吃亏,经反复协商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此时,法官就应当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就赔偿数额提出建议。就本案而言,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强调其损失巨大,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则强调其无力支付巨额赔偿款,协商处于僵局状态。此时,我们向双方当事人讲明邻里和睦的重要性和调解结案对双方的益处,并且借助春节将至的气氛,启发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在当事人有所领悟的情况下,我们提出了被告赔偿原告8000元的建议数额,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仍坚持要原告赔偿9000元。经过一轮“背靠背”的调解,我们向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讲明其作为监护人,当时在离案发现场不远聊天,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以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