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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法院审前调解创佳绩
发布时间:2012-08-30 13:15:16 来源: 作者: 【字体:

    审判工作是法院的第一要务,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一环。通过调解程序,为社会主体解决纠纷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适宜的渠道,也大大缓和了诉讼的对抗性,是法院快速化解矛盾、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日前,萝岗法院两宗知识产权纠纷系列案通过法院居中调解,得到圆满解决。

    广州某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诉某超市公司等五被告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系列案共计36件。经办法官经过认真分析案情、集体讨论决定对该批案件首先进行调解。但在处理过程中遇到诸多棘手问题:一是被告之一拒收应诉材料;二是被告代理人为拖延诉讼时间,滥用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三是当事人对调解金额和支付方式不能达成统一意见。面对诸多问题,经办法官和书记员决定分工合作,各个击破。第一,经过翻查档案,书记员找到被告之前所涉案子的代理律师,并经由律师的配合,联系到了被告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通过耐心的沟通,说服当事人收取应诉材料;第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均不成立,其目的只是为了拖延诉讼时间,因此法官从法理讲到情理,经过与被告三番四次的沟通,成功说服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第三,法官利用萝岗法院及中院作出的类似生效判决,对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调解金额进行权衡,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了均可接受的数额作为调解的最终金额。最终,在法院的见证下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并督促被告按时履行了义务。

    萝岗法院受理广州市白云区某纸品包装厂诉广州某光碟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共计34件。经办法官在翻查案卷时发现原被告双方是有近十年经济往来的合作伙伴,之前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2010年起,被告开始经常拖欠原告货款。经过与被告负责人详细沟通了解,得知是由于被告的购货单位拖欠被告货款而导致被告资金流转困难,以致无法向原告按时付款。考虑到法院判决不能确保原告及时收到货款,同时也会影响到双方长时间建立起的互信关系,经办法官耐心对原、被告进行居中调处,终于使双方达成谅解,并在法院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对该笔欠款进行分期偿还。该系列案的处理凸显了调解结案的两大优势:一是时间短。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用了三周左右的时间;二是社会效果好。双方当事人具有长达十年的良好合作关系,因资金流转问题导致的矛盾,经由法院的居中调处,得到案结事了、冰释前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文/戴瑾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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