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岗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文/陈进兴
对未成年被告人,萝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审判中始终坚持庭前重“访”、 庭中重“教”、 庭后重“帮”的原则,寓教于惩,惩教结合,使他们得到教育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最近,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少年故意伤害刑事犯罪案:被告人汤某等人在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汤村盘铭里花场的路上,与驾驶摩托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汤某在争执过程中,持木棍打伤被害人的头部和左手。次日,被告人汤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已达重伤。
合议庭在庭审前进行了庭前调查,走访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单位、学校、居委会,走访与未成年被告人关系密切的亲友,充分了解其生长的家庭、社会环境以及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准确掌握他们犯罪前后的思想状况,为教育、感化、挽救做好准备。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和公诉人、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结合被告人汤淦标的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对其进行法庭教育,使其认识到其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其应认罪服法,接受法庭的裁判;今后应该认真吸取教训,好好改造自己,以实际行动做个诚实守法的公民。
量刑时,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