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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法院巧解执行案,积极作为促“两建”
发布时间:2012-08-30 13:15:16 来源: 作者: 【字体:

    近期,萝岗法院受理了王某等八人申请执行欧某的案件,经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欧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状态。萝岗法院积极探索案件解决新思路,从被执行人作为一名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家境普通,却有经济能力租赁面积高达1520平方米的场地开设商业广场这一可疑点入手,顺利找出与此案密切相关的案外人钱某某、宋某某。

    据调查,案外人钱某、宋某实为上述场地的真实租赁者。为便于招商引资以及规避风险,两案外人以其员工欧某的名义设立上述商业广场,并让欧某与场地出租方签订一份虚假租赁合同,同时约定该虚假租赁合同仅供两案外人以欧某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用,如将该合同用于其他用途,两案外人对由此而发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尔后,欧某以上述商业广场经营者名义与多位申请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作合同》,并收取了数量不等的押金,在合同未到期时,即发出《商场结束营业通知》,随后又通过停止供应水电,迫使王某等申请人离场。在了解上述情形后,区法院积极促成案外人宋某与其中五名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使本已无望的执行案件有了转机。

    事后,萝岗法院对该案进行深入分析,就该案中案外人钱某采用的对内实际控制商场的人员招聘、财务支出、招商引资等关键工作,对外通过欧某名义设立个体户,并以其名义所登记的商号对外招商引资、签订合同,并在经营出现问题时,以解除合同的不正当手段赶走合作者,最终却由实际投资人宋某以及名义经营者欧某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享受权利、逃避责任的做法向区政法委提交了专题报告。建议区政法委协调相关部门,以该案为突破口,引导相关部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堵塞漏洞和薄弱环节,为我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文/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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