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岗法院四项措施促进调解倍受群众赞赏
文/刘志华、赵琦娴
在和谐司法理念的指引下,萝岗法院积极追求案结事了,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受到辖区内企业和群众的高度赞扬。当事人在感谢信中说,“调解既节省了三方(原告、被告、法院)的时间,又节约了原、被告的诉讼费用,是便民、利民的一种好措施。我们是这种方式的受益者……”。
为落实调解工作,追求案结事了,萝岗法院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第一,构建便民通道,不断满足人民司法需求。我院在立案、审案、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积极推行各种便民、利民措施,让人民真正享受到和谐司法的成果。第二,制定多项制度,为调解提供有力保障。我院先后制定并试行了《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部分涉及调解、撤诉的民事案件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试行)、《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和解意见》等制度,扫除调解的制度障碍,增加调解对当事人的吸引力,为调解提供制度支持。第三,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调解模式。立案庭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了登门调解、集中调解、延续调解和突破性调解等一些符合基础法院实际的调解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切实化解了当事人矛盾,增强了社会和谐度,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统一。第四,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群众工作能力。我院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干警的培训,增强和兄弟院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全院干警的司法能力,尤其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司法队伍素质得到很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