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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法院试行部分民事案件减免交纳诉讼费用推进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2-08-30 13:15:16 来源: 作者: 【字体:

文/关欣

    为更好地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促进萝岗区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萝岗法院出台《部分涉及调解、撤诉的民事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试行)》。《办法》通过对诉前、诉中及立案前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婚姻家庭纠纷、社区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农纠纷等涉及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实行相应的受理费用优惠减免措施,鼓励当事人积极选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按照该试行办法规定,立案阶段调解结案的案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一交纳,立案法官在立案时即向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告知。愿意进入立案调解的当事人呈增加的趋势。案件承办法官在调解阶段坚持按照该试行办法处理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对案结事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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