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湘 款到手 案未立 事已了
文/关欣
曾在广州打工的曹XX,因借出的1800元钱追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却未法提供被告的任何身份证明,只说被告在开发区东区一台资企业打工。鉴于原告曹XX提交了借条,立案庭为当事人所想,将此案列入诉前调解范围。曹XX因事返回湖南。调解法官接到案件后,审查了案件材料,当即联系该公司,经多次联系后确定被告为该公司的员工,随即来到公司,但被告提出种种理由拒绝归还,法官进行劝导及释明后,要求其考虑三天就还款作出答复。同时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标的较小,为免除原告往返奔波,增加经济负担,建议原告就地请朋友作为代理人代为诉讼。由于被告流露出要离开公司的意思表示,经原告申请和提供担保,对被告的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此时被告私下与原告协商,提出只归还1200元,原告未予认可。经过法院调解和原、被告协商,最终接受法院调解。9天后,曹XX拿到了被告归还的1800元欠款,欣喜之余给法院寄来了一面写着“人在湘 款到手案未立 事已了”的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