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岗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和解机制效果明显
文/陈科
萝岗法院行政审判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将协调机制引入审判程序,力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协调解决问题,效果明显。主要做法:一是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及指导。接受行政机关的聘请担任执法监督员,定期参与执法考评,对行政执法给予监督和指导,提出执法规范化的意见和建议。二是重视和解程序。对行政赔偿案件,把和解作为审判的必要程序并贯穿始终,找准矛盾焦点,实现“突破式调解”。三是探索行政协调机制,拓宽行政审判渠道。对除行政赔偿外的其他行政案件,找准三点,即矛盾焦点、行政机关的不当点及行政相对人的误解点,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开展协调工作,促使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撤诉,实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