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岗法院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能动作用
诉讼仲裁联动促成行政调解并消弭劳动纠纷
文/陈科、朱丹红
不服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经过法官多次进行案外和解,原告与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往往会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一方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文书才能入帐。而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法院无法出具调解书。针对这种情况,萝岗法庭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建立了联动机制,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出具调解书。通过这种联动,一方面可以顺利办结法院的行政纠纷案件,另一方面可以消化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劳动纠纷案件。自联动机制建立以来,萝岗法院已成功处理此类案件14件,全部当场履行,无一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