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威并举,及时执结一宗工伤赔偿案
文/林文伟 彭婕
执行局在执行一宗工人工伤卧床不起的赔偿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利害关系加以引导,迫使其履行工伤赔偿款112218.00元。
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执行局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某公司已从惨淡经营到停业。经查,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只有两部用满十年的破旧国产车,连员工工资也不能按时发放,被执行人有可能随时逃避债务。针对这一情况,经局领导同意,执行员依法办理了搜查手续,对被执行人的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搜查时发现,被执行人的原股东已经下落不明,公司已经转包给新的股东,一切事务已由新股东负责,但新股东表示不清楚被执行的债权债务情况,并要求本院暂缓执行。对此,执行员一方面对其有针对性地指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权威不容置疑。对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只要公司仍然登记存在,不管股东如何变更,新股东仍要对原来的债权债务负责。另一方面,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原股东已不知去向,而实际管理人是新股东,允许新股东立即给付赔偿款后,不再搜查现场。经过执行员的说服引导,恩威并举,新股东终于表示愿意偿还赔偿款,并于当天向本院帐户汇入工伤赔偿款112218.00元。至此,一起有可能陷入执行难的工伤赔偿案得到及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