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岗法院首例对保险公司罚款案件复议获维持
文/邓布兰
案情:本案为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为23605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为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经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该保险公司要支付被执行人保险金42500元。为此,萝岗法院向该保险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要求其截留并将上述保险金交至萝岗法院。但保险公司在收到萝岗法院的上述文书后一直未予协助履行,为此,萝岗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103条之规定,作出了对其予以罚款的决定。保险公司不服罚款决定向中院申请复议,中院经审查后维持了萝岗法院的罚款决定。
国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两项业务当中获利,但在享受利润的同时,却普遍怠于履行其应有的社会义务。对此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其可以实施罚款及对主要负责人予以拘留的惩戒措施,但在实践上,真正将此措施付诸实践的却并不多。此宗案件是萝岗法院首起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保险公司进行罚款的案例,将对以后执行工作当中可能出现的类似情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