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岗法院积极配合区社区矫正工作
文/石水平
社区矫正是指对于被处以非监禁刑或者采取非监禁方式执行刑罚以及实行缓刑考验的罪犯,在其住所地社区予以改造或者考验。社区矫正对于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均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法院而言,也是检验审判社会效果的一种好方式。近日,区司法局向我院送《萝岗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规定(征求意见稿)》,我院经研究,拟从以下几个方面配合好这一工作:
一是裁判前了解情况,做到有的放矢。萝岗法院对于本区籍及住所地在本区的拟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适用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裁判前一般要对其平常表现、家庭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也可委托被告人住所地的街(镇)司法所进行调查,并由司法所出具书面调查报告与意见书。裁判机关和执行机关密切配合,有利于高效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裁判后及时对罪犯予以社区矫正。对于萝岗区法院判处的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一般自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将法律文书(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送达社区矫正部门。同时还要让罪犯签收《社区矫正告知书》,罪犯是未成年人的,还要向罪犯的监护人送达《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注明进行社区矫正的相关事项和要求。
三是及时处理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对于交予社区考验的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法定情形而应当撤销缓刑的,萝岗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要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