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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工作中的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当事人利益
发布时间:2012-08-30 13:15:16 来源: 作者: 【字体:

——着眼于树立正确的利益观

文/刘光平

    利益,在现代汉语中一般解释为“好处”,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解释为“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利益是推动人类进行社会历史活动的动因。因而,从本质上来说,利益是表现为人的需求的一种社会关系;而从不同角度来看,利益可以区分为物质利益和情感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等不同的类型。

    我国的传统文化强调个人利益服从宗族和社会的利益,特别是服从作为统治秩序的封建伦理和等级秩序。而建国后的社会主义文化则强调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群众利益。强调大公无私,埋头苦干,忘我奉献,个人为集体的发展、为国家的繁荣富强奋斗。在改革开放让社会物质文化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同时,社会利益观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个人观念的发育,权利观念越来越强化,个人利益被人们重视。但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上,社会还没有达成共识,导致利益观和价值观的混乱,从而出现了越来越多“见死不救”的冷漠现象,甚至出现了“挟尸要价”之类的极端现象;在党员干部中则体现为贪污腐败的频频发生。

    作为承担着适用法律裁判案件,贯彻国家法律精神的法官,应当格外注意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否则,法的精神和社会公共意志在司法中会面临被扭曲的风险。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法官特别要注意树立好三种利益观,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和为民,也保证自身不走向无法自拔的泥潭。

    一、以职业操守为指引的个人利益观

    我党自建党以来便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和民族利益。毛泽东指出:“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全国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等,是最可鄙的;而大公无私,积极努力,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的精神,才是可尊敬的。”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代价去维护集体的利益。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个人利益是作为经济活跃的动力而存在的。一方面,只有充分实现个人需求,才能保证生产活动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因而,不应一味地强调个人对集体和社会的贡献与牺牲。

    一方面,法官是纠纷的解决者,通过适用法律,居中裁判,解决纠纷,从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对人们利益的划分;另一方面,法官是法律运行的重要主导者和社会道德的维护者,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传递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宣扬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道德观念,是真善美的保护者,是假恶丑头上的一把利剑。因而,法官既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角色,也应该是一个高尚的社会角色。作为法官,首先应当树立职业荣誉感,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法官应当认同和珍惜自身的社会角色,小心谨慎地行使手中的司法权力。在对待个人利益方面,应当认识到个人利益包含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物质利益是在工作报酬中得到体现的,我国当前的公务员待遇水平,已经可以保障公务员的一般生活需求。作为一名公务员,不应当追求极尽奢华的生活,而应当追求恬淡、快乐、自给自足的健康物质生活。在精神利益方面,应当意识到法官职业的高尚,努力以实际工作去追求职业荣誉,树立刚正不阿的人格,成为受社会肯定,受群众尊重和爱戴的好法官。

    二、以公正和谐为核心的社会利益观

    作为法律运行的重要主导者和社会道德的维护者,树立正确的社会利益观对法官而言显得尤为重要。首先,社会利益观是否正确,决定着法官能否正确和良好地执行和适用法律,贯彻法律精神;其次,社会利益观是否正确,还关系到法官是否能深入体察社会的司法需求,从而不断改进自身的司法方式;最后,社会利益观是否正确,还关系到法官是否能公正地审理裁判,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

    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由此可见,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法官眼中的社会利益,应当是以公正为基本特征的。应当认识到,在司法活动中实现了公正,就是维护了社会利益,使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和谐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最终目标。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司法作为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是适应和服从于建设和谐社会大局要求的。司法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复制生活、回归生活,最终修复断裂的生活秩序、实现恢复的正义,而不能一味强调文本性法律条文,而迷失在司法的迷宫中。因而,法官必须认识到,社会和谐是司法工作的最终目标。通过高质量地审判案件,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实现矛盾化解,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归于平静和谐,是社会利益在司法中的重要体现。

    因而,法官必须建立以公正为核心,以和谐为最终目标的社会利益观,清楚明确地把握好最终的社会利益,从而提升司法工作的高度,在司法过程中实现社会利益与当事人个人利益的统一。

    三、以为民便民为出发点的群众利益观

    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司法为民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确立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人本法律观在我国司法领域最本质的体现。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增强司法为民的理论认同和实践认同。社会发展的目的是满足人的需要,发展的力量是人民群众,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发展等“以人为本”的思想;人是法律的本源、主体和目的,人的尊严和价值始终是法律活动的中心。

    群众利益在案件审判中表现为当事人利益,是当事人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维护群众利益,就是公正公平地解释和适用法律,界分当事人的权利,评析对错,保障当事人法律权利的实现和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而司法为民的目标又要求法院在司法中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使群众能够更有效地利用司法程序实现自身的权益。司法为民的原则要求法官坚持公正司法,以保障民利;坚持高效司法,以减轻民负;坚持文明司法,以减少民怨;坚持廉洁司法,以赢得民心。法官要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依归,严格公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探索建立审判绩效管理机制和案件质量与效率的监督评查机制,通过约束与激励并重,不断提高工作绩效;要继续完善速裁程序和小额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抓紧审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民生案件,提高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要提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效率;要严格遵守各种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持法院、法官的尊严和形象。要在言行上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做到既严肃,又亲和,实现公正司法与文明司法的统一;人民法院要立足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严肃查处法官与代理人、辩护人之间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行为,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立案、枉法裁判、违法执行等行为,建立和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有效监督制约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只有本着为民便民的出发点去开展审判工作,改进办案方法,完善办案机制,才能不断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获得人民群众的肯定。

    总之,当前社会环境下,人民法官应当时刻注意修正自己的利益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从而良好地推进司法工作。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树立以职业操守为指导的个人利益观,深刻地认识自己的职业特征和地位,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职业荣誉感,正确地定位和实现个人利益;司法工作中必须秉承公正为民的精神,不断改善便民利民的措施,在个案审判中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也使个人的价值在工作中得到完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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