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公诉人参与刑附民调解刑事和解效率高
文/王瑞芳
萝岗法院受理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朱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8612.6元。
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暂无能力赔偿;被害人朱某某情绪激动,无法接受被告人李某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在附民部分的调解过程中,不接受被告人李某提出的任何方案。在调解过程中,经办法官感觉到,本案刑事部分的事实清楚,处理较易,如何妥善处理民事部分才是本案的关键,如果对民事部分径行判决,结案后的很多后续问题将会使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朱某某无法在短期内结束关联,对维护被害人朱某某的正常生活及家庭关系都极为不利,潜在的隐患可能一触即发,引发更多的不良事件。鉴于此,经办法官特别邀请了该案的公诉人参与调解案件,因为公诉人作为指控犯罪的一方,往往更容易与被害人进行沟通。调解期间,被告人李某家中变故频发,赔偿方案也一再变更,但在大家的齐心努力下,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朱某某终于签订了赔偿协议,达成了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