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侯洁
近日,萝岗法院选择了一宗原告身份为记者,被告对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仍然强烈不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开展“双百”活动。邀请区内人大代表以案释法答疑,以诚广开言路,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公开的力度与深度,收获了理解与信任,支持与爱护。
案件回放:原告是一名记者,在采访拍摄一宗大货车翻车的交通事故时受到了被告的阻挠,被告在争执过程中用车钥匙刮伤原告脸部,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经医院诊断,左面颊留下的横形条索状疤痕,突出皮面,建议用微晶或手术修复疤痕。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今后去疤手术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费。而被告仅同意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不同意支付未发生的去疤手术费、精神损害费、营养费。法院认为原告诉请的去疤治疗费属于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且有正规的医疗证明,应予支持;原告从事记者工作,面部的伤痕给原告无论是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带来较大影响,被告应当支付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提出异议而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上述案件的审理,非职业法律人士会如何评断?萝岗法院以“双百”活动之机,分别从企业、小学、社区邀请了三名人大代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案件进行了“书面审理”。企业经理认为:在我国对公民人身安全的保护,已提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一个花样年华的女记者,在公务采访时被阻挠受到侵害,面部疤痕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赔偿5000元一点也不多。法院的判决具有警示作用,除案件本身外,还具有社会行为的引导作用,完全赞同法院的判决。小学老师、社区干部在对法院的判决表示同意外,也提出了一些困惑:未发生的去疤治疗费如何确定?记者应是工伤,案件中为什么没有处理?5000元精神抚慰金是否太少?对被告为什么没有惩罚?庭长与承办法官对代表的疑问一一发表了看法,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解释,对一些问题从不同视角进行了热烈的探讨。座谈结束时,代表们对此次活动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一致表示活动很有意义,对法律的学习有了直观性、针对性,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也更具体更有深度。代表们还认为法院开展“双百”活动,主动搭建司法公开的平台,积极联系人大,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和支持,增强了司法透明度,提升了公信力,增强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与法院之间的了解,使人大代表能进一步履行好、实现好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支持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