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了人参五指毛桃茯苓茶
后发现配料表中“茯苓”变“土茯苓”
消费者认为
其在购买产品时受误导
要求十倍赔偿
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林先生在某医药公司的网店购买了人参五指毛桃茯苓茶,其在收到快递后发现配料表中并未列明“茯苓”,而是列明了“土茯苓”。林先生随即上网查询两者的区别,发现虽然两者名字相差一字,但功效截然不同,且“土茯苓”作为中药药材,在食品中属于明令禁止添加的成份。
林先生认为某医药公司销售的产品名称与实际配料不符,属于误导消费者,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销售者某医药公司和生产者某健康公司十倍赔偿。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某医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林先生938元,林先生同时将案涉商品“人参五指毛桃茯苓茶”6份退回某医药公司(如林先生不能全部退回案涉商品,则以产品相应价格抵扣某医药公司的应退款项;如有运费,由某医药公司负担)。二、某健康公司、某医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先生支付赔偿金9380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案涉商品为代用茶,应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名称虽为“人参五指毛桃茯苓茶”,但其商品销售页面及商品外包装的配料表均明确载明其主要配料包含“土茯苓”而非“茯苓”,根据规定,“土茯苓”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某医药公司及某健康公司销售的案涉商品添加“土茯苓”违反了“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规定,致使林先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林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医药公司退货退款。
关于主张十倍赔偿。案涉商品中添加的“土茯苓”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根据规定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某健康公司作为案涉商品生产者,其行为应认定为食品不符合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应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某医药公司作为案涉商品经营者亦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综上,某药材公司及某健康公司应向林先生支付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款即938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生产者如需在食品中添加食药物质,则应确保添加的物质在可添加的物质目录范畴,并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按照登记的食品类别使用食药物质,关注国家规范性文件的变化,及时调整生产计划。经营者经营此类食品,亦应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商品的生产者是否违反规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消费者如需购买此类食品,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多方合力共筑食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