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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作担保?法院:假冒人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01-24 09:43:22 来源: 作者: 【字体:

为取得出借人的信任,借款人谎称有资产状况较好的亲友能为其担保,事实上却另请他人假冒亲友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之后,未能按时还钱,且无财产可执行。出借人诉请假冒“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辩称签署的是他人名字,其没有作为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该假冒“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小王因手头紧欲向老罗借款42.5万元。老罗对小王的还款能力表示质疑,小王表示其姐夫小钟家境很好可作为保证人。

事实上,小王知道姐夫不愿意作为保证人,故找到其另一债权人老张,表示老张如同意帮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小钟”一名,即可在借到钱后立马归还先前欠老张的1万元。老张思考再三同意了。

小王、老罗、老张相约至小王家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人小王,为购买房屋向出借人老罗借42.5万元,还款期限为3个月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若借款未能如期归还本息,借款人需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保证人小钟对上述借款、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1年。老张以小钟名义签下担保。同日,老罗向小王转账42.5万元。

小王未能按时还钱,老张将小王诉至法院,并在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能发现有可执行财产。

于是,老罗将老张诉至法院。庭审时,老罗提交了签约现场拍摄的老张签名过程视频。老张辩称是出于好意帮忙从而无偿代为签名,从始至终没有成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张对小王的债务(本金42.5万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及利息)向老罗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老张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胡梓苑

本案属冒用特定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意欲使法律效果归属于该特定人的情况,可准用代理规则。老张冒用小钟名字在《借款合同》保证人处签名捺印,合同双方主体作出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小钟并未参与合同缔结过程,未作出意思表示,亦未作出追认,故《借款合同》中保证合同并未成立,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本案中,老张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假冒小钟名义,作为保证人签署了涉案《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其不诚信行为应受到否定性评价,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签订时,老张表明其即为小钟,老罗对老张签署合同过程还进行录像。老罗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属于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故老罗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老张赔偿。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当主债务逾期时,作为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保证人应理性思考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综合考察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切不可碍于义气、情面,或为蝇头小利而为他人提供担保,更不可陷入签署的不是自己名字就可以高枕无忧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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