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被告人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研发、出售网络游戏外挂软件牟利的案件,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四千元不等。“神武4”游戏系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被害单位某网络有限公司运营多年的一款需要投入较多时间而获取任务收益和奖励的回合制网络游戏。
2018年以来,被告人姜某未经授权,自己研发了专门针对上述游戏的外挂软件在自己的工作室使用,同时向其他玩家出售该外挂牟利。
2019年8月、2020年4月,被告人朱某、李某先后成为被告人姜某的代理,为其出售外挂。被告人姜某为便于出售外挂和管理客户而建立一QQ群,并将被告人朱某、李某设为管理员。被告人姜某等人非法销售的外挂按“开”数计算,价格一个月120元至800元不等。被告人朱某与被告人李某的销售数量共同计算,每卖出一个外挂,被告人朱某可获得15元提成,被告人李某可获得17.5元提成。通过上述出售外挂行为,被告人姜某共获利50万余元,被告人朱某提成获利达4.068万元,被告人李某提成获利4.198万元。被告人寇某、被告人武某、被告人孙某通过QQ群等途径从上家购买外挂后,又出售给其他玩家,分别获利1.8万余元、1.1万余元、1.366万元。
经鉴定,该外挂程序通过对“神武4”游戏程序进行注入,对该游戏程序的文件和处理的进程数据进行了查询、读取、创建、写入和关闭等操作,实现了“神武4”游戏自动选择剧情任务、自动跳过剧情对话、自动进入战斗场景的功能。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等6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涉案“外挂”程序系非法运营,依然向其他玩家出售,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网络游戏外挂挤占了其他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应当占有的资源与机会,破坏了电子竞技游戏的公平性,加剧了网络游戏生命周期的缩短,不利于互联网等新兴行业的繁荣发展;同时,若不法分子利用玩家求胜的心理在游戏外挂中设置木马程序,对公民个人信息、财产安全等也存在潜在威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出售的游戏外挂可接入网络游戏,对游戏数据进行查询、读取、创建、写入和关闭等,实现对网络游戏的非法控制,被告人出售外挂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019年8月、2020年4月,被告人朱某、李某先后成为被告人姜某的代理,为其出售外挂。被告人姜某为便于出售外挂和管理客户而建立一QQ群,并将被告人朱某、李某设为管理员。被告人姜某等人非法销售的外挂按“开”数计算,价格一个月120元至800元不等。被告人朱某与被告人李某的销售数量共同计算,每卖出一个外挂,被告人朱某可获得15元提成,被告人李某可获得17.5元提成。通过上述出售外挂行为,被告人姜某共获利50万余元,被告人朱某提成获利达4.068万元,被告人李某提成获利4.198万元。被告人寇某、被告人武某、被告人孙某通过QQ群等途径从上家购买外挂后,又出售给其他玩家,分别获利1.8万余元、1.1万余元、1.366万元。
经鉴定,该外挂程序通过对“神武4”游戏程序进行注入,对该游戏程序的文件和处理的进程数据进行了查询、读取、创建、写入和关闭等操作,实现了“神武4”游戏自动选择剧情任务、自动跳过剧情对话、自动进入战斗场景的功能。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等6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涉案“外挂”程序系非法运营,依然向其他玩家出售,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网络游戏外挂挤占了其他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应当占有的资源与机会,破坏了电子竞技游戏的公平性,加剧了网络游戏生命周期的缩短,不利于互联网等新兴行业的繁荣发展;同时,若不法分子利用玩家求胜的心理在游戏外挂中设置木马程序,对公民个人信息、财产安全等也存在潜在威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出售的游戏外挂可接入网络游戏,对游戏数据进行查询、读取、创建、写入和关闭等,实现对网络游戏的非法控制,被告人出售外挂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