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4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和《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任命杜传杰为我院代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下图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崔世刚向杜传杰同志颁发任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