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护令:哥需离弟家50米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向阳 本版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亲兄弟因财产纠纷闹得不可开交,弟弟一怒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昨日,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召开听证会,对市民张先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进行听证,并当庭作出裁定:6个月内,张先生的哥哥被禁止在张先生住所50米范围内活动。
1 回顾 因财产纠纷哥哥天天纠缠弟弟
据了解,张先生的哥哥张某早年有数次犯罪前科,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抢夺罪、盗窃罪等,先后被黄埔区法院判刑。数年来,因为父亲留下的房子等财产纠纷,兄弟俩矛盾日益升级,难以调和。据张先生称,哥哥自小不务正业,有赌博吸毒史,父母和其他家人都因他受过委屈,他有时甚至持刀向家人索取钱财。
2011年10月的一天,张某来到张先生的住所,并用砖头砸坏了两扇不锈钢门。同年11月的一天,张某又在张先生住所内用报纸点火燃烧屋内家具,造成神龛烧毁,随后,黄埔区法院于2012年以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
在这之后,兄弟俩的矛盾日益尖锐。张先生称,哥哥出狱后一直纠缠不休,自己数次报警,但警方认为是家务事,不作处理。今年1月,张某又来张先生家里闹,张先生称其“打破我的家门,推打我的母亲”,并数次言语威胁。此后,张某几乎天天上门纠缠。
而在张某的口中,弟弟则成了“霸占”自己财产的人。张某认为,父母偏心,将房子给了弟弟,“不能剥夺我的继承权”。
2 现场 出禁止令哥哥还称要“天天去”
昨日上午,黄埔区法院召开听证会。兄弟俩在听证会上情绪激动,争得面红耳赤。弟弟指责哥哥长期恐吓、殴打家人,哥哥则回击对方称是“污蔑”。“我承认我做过错事,法律惩罚我了,但我的利益得不到保证,没人理睬我。”张某承认,自己采取的行动有时确实有些过激,但他又辩解称,自己是没办法,只能如此。他始终坚称,是弟弟“霸占”属于他的房产,令他一家无处安身,只能租房住。
“你可以选择诉讼途径解决财产纠纷。”法官向兄弟二人示明。弟弟也表示希望哥哥采取诉讼途径,哥哥则又称自己不懂法,没钱,没文化,没法打官司。随后哥哥还放大了嗓门,甚至对着弟弟开骂,法官不得不数次制止。
张先生曾申请母亲到听证会作证。母亲在听证会上对张某也是一顿指责,但张某不以为然,认为母亲偏袒弟弟。
听证会结束后,法官当庭作出裁定: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谩骂、殴打张先生,禁止张某在张先生住所50米范围内进行活动,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法官向张某明示,如违反该裁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建议他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财产纠纷。张某听完竟称,房子问题不解决,他还要“天天去”。
3 析案 兄弟之间适用《反家暴法》
法官表示,本案的特色是兄弟之间适用于《反家暴法》。《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法官认为,兄弟之间因为有血缘关系所以有感情链接,他们当然是家暴的主体。
家暴的背后总是有种种的原因,施暴人往住会提出婚姻纠纷或者财产纠纷等正当理由,但理由的正当性不能使家暴合法化。因此,在有充分理由、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令请求予以支持。下一步,如何在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决后对双方情感进行修复,是法院目前正准备攻克的难题。
4 答疑 禁止在50米范围内活动怎么执行?
经办法官表示,该案将禁止活动范围限定在50米,是出于客观情况考虑。二人是同村居民,且房屋附近有居委会。这50米,主要是防止被申请人恶意靠近、采取过激举动。
《反家暴法》明确,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在目前最高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文书的统一格式中,文书最后附有一段文字,提醒申请人“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法官表示,在实际操作上,主要还是基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恶意靠近后,主动向相关部门反映,如报警。报警后的笔录可以作为法院视情节轻重处罚违反保护令行为的证据。作为公安机关,出警行为既有协助执行保护令的范畴,又有治安管理的范畴,遇到严重情节甚至是刑事案件的范畴,因此,接警后要及时介入。如果被申请人进入到50米范围,申请人并未发现,双方也未发现冲突,则不存在恶意接近的问题,也就无所谓处罚问题。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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