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执恢4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执恢457号
邹洪波:
本院综合办公室移送执行邹洪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并责令你方立即履行相关法律文书所需承担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作出的法律文书等,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另行公告送达。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