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8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52号自编A3栋121房、210-213房、301-3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662865F。
法定代表人:陈智军。
被执行人:郭灿宝,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山心村珠河罗坪队6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40725393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申请执行郭灿宝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24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郭灿宝名下位于海珠区燕子岗路燕岗街6号之二406房,产权证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3205449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采取强制拍卖的方式,对房产进行拍卖、变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郭灿宝名下位于海珠区燕子岗路燕岗街6号之二406房[产权证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3205449号]的不动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郝 芬 梅
审 判 员 石 妍
审 判 员 李 轩
二O二二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议
书 记 员 刘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