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6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100535XN。
法定代表人:吴晓煌。
被执行人:广州康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科技创新基地G区第3层307-3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4541144Y。
法定代表人:荆杰。
广州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广州康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168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康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腾空广州开发区揽月路80号G区307-309房,并向申请人广州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5340.19元及逾期违约金、房屋占用费、律师费6773.61元、履约保证金10000元等。经申请人广州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康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置于广州开发区揽月路80号G区307-309房的一批实验设备及办公设备。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采取强制拍卖的方式,对上述资产进行拍卖、变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广州康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一批实验设备及办公设备。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袁 洁
审 判 员 郝 芬 梅
审 判 员 李 轩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