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执异429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执异429号
凌锦辉、杨远翔:
本院在执行(2024)粤0112执1931号案件过程中,陈飞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2执异4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陈飞申请追加史万勇、凌锦辉、杨远翔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