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2执异48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2执异481号
广州颐景海鲜酒家有限公司、陈聪儿:
本院在执行(2024)粤0112执1993号案件过程中,莫其剑、聂静焜、梁德方、苏旋通、梁德亮、黎焕才、梁德和、梁永豪、刘付文斌、陈宇波、黄裕明、莫其有、莫其府、覃向荣、赖志明、区伟文、刘华林、程小燕、张德全、蒙俊有、刘先兰、程晓媚、阳小林、陆铭宜、罗铭泉、林章连、吕明香、苏丹婷、黄郁春、古金凤、甘承欣、江彩娣、赖汉东、许嗣伟、赖瑞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2执异4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莫其有、覃向荣、黎焕才、程晓媚、苏丹婷、黄郁春、江彩娣、莫其府、刘先兰、古金凤、梁德亮、蒙俊有、刘华林、黄裕明、赖志明、聂静焜、陆铭宜、梁德方、莫其剑、程小燕、区伟文、阳小林、陈宇波、赖瑞洲、赖汉东、吕明香、刘付文斌、甘承欣、苏旋通、罗铭泉、许嗣伟、张德全、林章连、梁永豪、梁德和的异议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