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执4932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公告
(2020)粤0112执4932号
深圳市博盛佳元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谢跃文、何顺祥: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日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何顺祥、谢跃文、英德市日森散热器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何顺祥、谢跃文以下财产:被执行人谢跃文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路231号之一7C房、被执行人谢跃文名下分别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路231号之一3A房和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路231号之一3B房、被执行人何顺祥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231号首层G1号铺和谢跃文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路231号S2室,截止2020年9月19日拍卖所得款项共计25874718.17元。多宗债权人申请参与前述款项分配的情况下,本院曾于2024年4月3日作出(2020)粤0112执4932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在前述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公示期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来函反映:该院原提交参与分配的文书所涉案件申报债权有误,申请变更;后续又多次补充提交其他案件的参与分配函。而深圳市博盛佳元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生效的(2024)粤0112执异460号《执行裁定书》并申请: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已将本案所涉剩余债权转让给其,要求保障其申请执行人权益。
截止今日,包括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法院)、鹤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山法院)等向本院寄送一般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共计90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变更原本案(2020)粤0112执4932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一般债权人的分配方案,并按同一比例将7849641.95元分配给一般债权人。具体分配方案(详见附表,可联系执行法官查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本分配方案进行公告。如相关权利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请书面向本院经办人提出异议。若公告满一个月仍无异议,本院将按此标准进行分配。
权利告知:
1、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如果对分配决定中参与分配债权金额和可分得金额,以及所列的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的计算方法、计算结果有异议,或者对分配的顺序是否合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分配决定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2、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对异议人的异议经过审查核准确实有误的,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予以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3、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分配决定方案后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本决定方案分配。